福建一男子因“重婚罪”獲刑後改判無罪 一審法院登報公開道歉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2021年,福建省安溪縣男子鄭隆(化名)認識了比她小三歲的女子黃靜(化名),並迅速墜入愛河,選擇結婚。
但三個月左右,兩人的關係出現裂痕,他向當地公安投案並反映了妻子身上的“秘密”:黃靜此前僞造戶籍,早已跟遠在四川安嶽的易某某登記結了婚。
但讓鄭隆意外的是,除了妻子因重婚罪獲刑外,他也被判重婚,獲刑六個月。
出獄後,鄭隆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今年2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安溪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安溪縣人民法院於今年8月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鄭隆無罪。
從有罪變成無罪後,鄭隆決定爲自己的名譽和損失討說法。2024年11月14日,他的申訴獲得迴應,法院在當地報紙刊登道歉公告,向鄭隆賠禮道歉。
△安溪縣人民法院在報紙刊登公告,向鄭隆公開賠禮道歉
11月20日,記者聯繫到鄭隆,他申請的國家賠償已得到法院支持。下一步,鄭隆還希望能夠在民事賠償部分得到支持。
妻子的“秘密”
鄭隆是一名80後,他告訴記者,當初在認識黃靜時,知道她曾結過婚,還有3個孩子。
結婚後,他也知道了妻子曾冒用名爲“吉某某”的身份,在2014年與四川安嶽的易某某登記結婚,“我跟黃靜去補辦結婚證的時候,她是沒有領過證的,(之前)是冒用別人的身份證去領的結婚證。”
2021年8月11日,鄭隆主動來到安溪縣公安局投案並反映了妻子的重婚行爲。同年11月,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鄭隆明知黃靜於2007年就已經與他人結婚並育有三個孩子,還是在安溪縣民政局登記結婚,應當以重婚罪追究鄭隆的刑事責任。
該案在安溪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一審判決認爲,鄭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行爲已構成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同時,黃靜也因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且還因犯僞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安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鄭隆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庭審牽出“案中案”
鄭隆告訴記者,起初,在一審判決時,他並不瞭解“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他選擇認罪認罰,並未提出異議。但在服刑出獄之後,他諮詢了律師,有律師告訴他,他的這種情況,有可能並不應該被認定是“重婚罪”。
爲此,他開始申訴。在這個過程中,他逐漸發現,自己的情況,可能需要依據事實婚姻的時間條件和實質要件進行區分看待。
記者獲取到的一份由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在2021年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鄭隆,明知黃靜(另案處理)於2007年以易某某之父(另案處理)爲其僞造的“吉某某”的戶籍,已與易某某登記結婚且育有三孩後,又於2021年5月20日與黃靜在安溪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受訪者提供)
對於上述情況,鄭隆表示自己是知情的。“因爲,黃冒用別人的身份去領的證,而她也並沒有離婚,我們之間的婚姻是有效的。”他舉例說,易某某沒有跟吉某某離婚,那麼,黃靜冒用吉某某的身份與他人補辦結婚證,這種行爲是否構成重婚呢?
而他的這個疑問,也成爲了法院開庭審理時的爭議焦點。記者注意到,案件再審時,該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鄭隆與黃靜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應當准許離婚?二是,黃靜是否應當向鄭隆支付經濟補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如果應當支付,應當支付多少?
2024年2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閔刑申75號再審決定,指令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該再審決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福建省高院再審決定書截圖
從有罪變無罪,男子申請並獲國家賠償
鄭隆的不斷申訴,終於獲得了一些迴應。2024年2月18日,安溪縣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並於今年10月份作出判決,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原審被告人鄭隆的行爲不構成重婚罪,根據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依法予以糾正。決定撤銷原一審判決,改判鄭隆無罪。
從有罪變成無罪,但鄭隆曾經被羈押以及期間遭遇的損失,怎麼辦?鄭隆提起了國家賠償。
在一份由安溪縣人民法院出具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中載明,2024年7月11日,四川省安嶽縣民政局決定撤銷易某某與黃靜冒用吉某某的身份補領的結婚登記證,法院審理認爲,黃靜冒用吉某某的身份與易某某補領結婚登記證的行爲,沒有形成新的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且該補領的結婚登記證現已被依法撤銷。
△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
最終,安溪縣人民法院決定向國家賠償申請人鄭隆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184天的賠償金85088.96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支付因申訴支出的交通費、郵寄費500元,並且,法院還需要在省級媒體發佈公告,爲賠償申請人鄭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一審法院已刊登公告賠禮道歉
2024年11月14日,安溪縣人民法院在福建法治報刊登公告稱:我院審理的鄭xx重婚罪一案於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閩0524刑初1436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鄭xx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判後,被告人鄭xx未提出上訴,後鄭不服判決進行申訴。2024年2月6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閩刑申75號再審決定,指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2021)閩0524刑初1436號進行再審。本院立案再審後,於2024年8月8日作(2024)閩0524刑再1號刑事判決,撤銷本院(2021)閩0524刑初1436號刑事判決,宣告原審被告建煌無罪。(2024)閩0524刑再1號刑事判決於2024年8月20日發生法律效力。我院現發佈公告無罪,爲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鄭建煌賠禮道歉。
△安溪縣人民法院發佈的道歉公告
11月20日上午,記者與安溪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取得聯繫,該法院立案庭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我們這邊確實是有一起鄭xx的案子,法院已經改判了,但是具體情況需要跟經辦法官聯繫。”同時,對於這一道歉公告的真實性,這名工作人員也告知,可以在相關網站和平臺上查詢,“既然已經公告了,是可以查詢到的。”
鄭隆告訴記者,他認爲改判無罪,這應該是他申訴請求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因爲在刑事部分,相當於是認定我無罪了,但是在民事部分,泉州中院還是維持的一審判決。”
記者注意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鄭隆與黃靜的婚姻無效,對鄭隆提出的應該由黃靜來承擔兩人同居期間的生活費用等訴求不予支持,維持法院(2022)閩05民終5169號民事判決,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律師解讀
“重婚罪”的判定要區分多種類型
對於該案引發的爭議,記者也諮詢了案外律師。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告訴記者,該案改判的關鍵點在於,黃靜冒用的身份與他人的結婚登記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受法律保護:生效判決文書證實,四川省安嶽縣民政局撤銷了易某某與黃靜冒用吉克某某的身份於2014年6月19日的補領結婚登記證,“也就是說,黃靜冒用吉某某的身份與易某某補領結婚登記證的行爲,沒有形成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且該補領的結婚登記證現已被依法撤銷。”
那麼從這個角度上來說,鄭隆和黃靜原審雖然明知黃靜冒用吉某某的身份與易某某補領結婚登記證、長期共同生活並生育子女等情況,仍與黃靜登記結婚,“雖然鄭隆和黃靜可能自認爲進行了重婚的行爲,但因爲安嶽縣的婚姻並不合法、合規,所以鄭隆、黃靜自認爲重婚的登記行爲並未侵犯受重婚罪保護的法益,兩人並不構成重婚罪。”
胡磊律師說,是否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構成重婚罪的關鍵,但是,不論是重婚還是同居,均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比如,法律上的“重婚”概念界定是,即前一段婚姻沒有解除,又跟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是否同居、是否舉行婚禮,都已構成重婚,而事實上的“重婚”指的是前一段婚姻沒有解除,又跟他人對外長期以夫妻關係爲名同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需要注意的是,重婚罪不僅要懲罰婚內重婚者,還要懲罰與之重婚的“第三者”。但不知情情況下的“被動第三者”,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構成重婚罪。”
(爲保護受訪者隱私,文中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