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自行取回冷凍胚胎不成起訴醫院,法院:不具備保存條件,駁回訴訟請求

李女士和劉先生夫婦通過某醫院進行生殖輔助治療,形成數枚胚胎並冷凍儲存於該醫院。後因李女士個人原因,短期內無法繼續後續胚胎移植,夫婦倆與該醫院就冷凍胚胎返還問題產生爭議,繼而引發訴訟。近日,上海二中院對該案做出二審判決。

案情介紹

夫婦欲自行取回冷凍胚胎被拒

2020年9月,李女士和劉先生夫婦到某醫院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治療,並最終形成數枚有效胚胎。

同年9月,夫婦倆在該醫院共同簽署了《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載明:“我們實施了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療,目前有數個胚胎可以冷凍保存。……我們自願繳付胚胎冷凍貯藏費。……我們已知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規定冷凍胚胎臨牀使用時間一般控制在五年以內,儲存超過五年的胚胎需及時銷燬。”對於超過保存期胚胎的處理方式,夫婦倆勾選了“願意將胚胎去標識後作爲教學科研使用”這一選項。

此後,李女士因個人原因,短期內無法繼續完成受孕。夫婦倆欲將胚胎取回後自行保管。

醫院認爲,李女士和劉先生夫婦已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明確冷凍胚胎保管期限五年。其次,如果返還案涉冷凍胚胎,會存在嚴重的法律和倫理風險,且胚胎的保存、存儲、持有都需要嚴格的醫療條件、醫療設備。夫婦倆沒有醫學背景,也不是醫療機構,並不具備保存胚胎的條件。

因協商不成,夫婦倆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返還其冷凍儲存的數枚冷凍胚胎。

一審:駁回夫婦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爲,案涉冷凍胚胎屬於醫療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特殊衍生物,胚胎冷凍保存屬於案涉醫療服務合同項下內容,冷凍保存的目的是爲了完成胚胎移植,而非一般意義上的“保管”。同時,李女士和劉先生夫婦在充分享有知情同意權的基礎上,對案涉胚胎的保管和去向均作出了明確約定。

此外,冷凍胚胎是含有遺傳物質的特殊物,從生物屬性上看仍屬於人體的一部分,而不同於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故不能僅僅依據物權法相關規定規範涉冷凍胚胎的處置等問題。李女士和劉先生夫婦要求返還胚胎,突破了其依法享有的權利邊界,不利於維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夫婦倆的全部訴訟請求。

夫婦倆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夫婦對冷凍胚胎不享有直接佔有和支配權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爲,某醫院爲李女士和劉先生夫婦實施輔助生殖技術治療,雙方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案涉冷凍胚胎屬於醫療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特殊衍生物,而胚胎冷凍保存於某醫院處也是案涉醫療服務合同項下約定內容。夫婦倆以保管合同爲基礎,主張返還冷凍胚胎,缺乏依據。

冷凍胚胎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培育形成,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性,屬於特殊的倫理物。李女士和劉先生夫婦保存冷凍胚胎的目的是輔助生殖治療,並非僅作爲一般標的物保管於某醫院,且從技術角度而言,冷凍胚胎的保管條件具有嚴格要求,夫婦倆明顯不具有保管資質及能力。

李女士和劉先生夫婦明確知曉冷凍胚胎臨牀使用時間一般控制在五年以內,並已選擇如果超過保存期,願意將胚胎“去標識後作爲教學科研使用”。一方面,李女士目前不適宜進行胚胎移植受孕;另一方面,關於五年後冷凍胚胎的處理問題,醫院表示如夫婦倆有需要,雙方可就延期保存另行簽署協議。此外,李女士和劉先生夫婦只能在符合資質的正規醫療機構中接受生殖技術治療,由某醫院繼續保管冷凍胚胎,不影響夫婦倆生殖目的的實現,也可避免“代孕”等倫理風險。

上海二中院認爲,李女士和劉先生夫婦雖有權對冷凍胚胎的利用進行監管和處置,但不應享有直接佔有和支配冷凍胚胎的權利。最終,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民法典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從這些規定來看,我國法律對與人體胚胎相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採取較爲嚴格和審慎的態度,以防出現道德風險,損害個體健康和公共利益。

人體胚胎是生命的前端,有潛力發展成爲獨立的生命個體。本案所涉冷凍胚胎用於輔助生殖治療目的,由於李女士短期內不適宜移植受孕,因此解決爭端的關鍵在於冷凍胚胎的合理保管問題。訴訟過程中,醫院方表示願意在保管期限屆滿後,共同協商延長保管期限,以便李女士個人情況允許時可再行移植。這一方案既有利於冷凍胚胎的妥善保管及輔助生殖治療最終目的的達成,也有利於防止出現倫理道德風險,是一項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保障當事人利益的處置方式。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人體胚胎與生命權密切相關。因此,人體胚胎不能等同於民法上一般的非生命體的“物”,並以此簡單套用對物的所有權的相關規定。在處置人體胚胎過程中,要格外注重對人格尊嚴、當事人隱私和知情同意權的尊重,嚴格限定在治療疾病和必要科研的範圍內,防範可能出現的倫理道德風險。

【來源:上海二中院】

(來源:九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