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X」聲請破產保護 財政部教戰臺灣投資人如何認列損失
財政部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有出售或交換其購買之虛擬資產,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收取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並計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營利事業於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開立帳戶並持有虛擬資產,倘因FTX聲請破產保護,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94條第5款規定,視爲實際發生損失,依同條第7款第2目規定取具法院之破產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覈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說明,國內個人投資人部分,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系採屬地主義,僅就在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課徵所得稅,個人如在境內非經常性買賣虛擬資產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爲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倘有財產交易損失,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至個人在海外發生之所得,如其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每一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則免依該條例課稅。又依該條例第2條、第12條及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有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提供交易之相關證明文件,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爲限。所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損失),指個人非爲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海外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損失)。
財政部提醒,境外虛擬資產交易所FTX宣告破產,致投資人存放於該交易所之虛擬資產遭凍結一事,請國內投資人應備妥相關虛擬資產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後續投資人之虛擬資產,如有價值減損致交易時產生損失情形,得依前開規定計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