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臺灣警改不了「探頭伸手」入車攔查 警嘆原因:正義感驅使
新北市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長劉宗鑫殉職的噩耗傳開後,警界上下一片哀號,更引發執勤警察在取締酒駕、臨檢時,「伸頭伸手」入車內的適妥性。(中時資料照)
新北市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長劉宗鑫9月30日深夜在地檢署門前攔查一輛可疑轎車時,駕駛下一秒猛踩油門逃逸,劉員爲阻止犯嫌緊抓方向盤慘遭拖行300公尺並高速衝撞護欄而不幸殉職。劉員奮不顧身的舉動,也再度引發警察在攔檢時「探頭伸手」入車內,恐危及自身安全的適妥性。
交通警官指出,警政署明確規定執勤員警取締酒駕,攔檢車輛時,主要以觀察駕駛外貌是否飲酒,不得將頭探入車窗,避免危害自身安全。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警方客觀判斷交通工具易生危害,或是駕駛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後續將有危險行爲時,得檢查交通工具,組長認爲,在法律和行政程序上規定的前提下,實際情況仍應由執勤員警視現場狀況、經驗判斷,彈性選擇適當的檢查方法,目前無相關硬性規定。
但曾擔任過派出所長的警官認爲,攔查轎車的風險相對危險,他也經常指示所內同仁儘量以車攔車,若當下正騎乘警用機車攔檢,將建議駕駛熄火,或請對方下車再查驗身份。
該位警官表示,警方盤查也有技巧,分派兩人一組巡邏,一人負責與駕駛交談,另一人觀察狀況與警戒;值得注意的是,若駕駛經警方提醒,仍不願意熄火的前提下須格外注意,也可作爲判斷風險的指標之一。
對於員警「攔查探頭」的行爲,一位交警也說,確實「存在風險」。學長姐也經常教導他們,應讓民衆做出熄火的動作,再開始查證身份、深入目視轎車內部是否攜藏毒品或槍彈。通常只有在路檢點,警方單純要查看駕駛是否有異樣時,並不會請他們熄火,除非當下判斷喝酒上路、毒駕等違規情事,將請駕駛把車開到路邊熄火,再作進一步檢查。
儘管警政署再三提醒執勤員警「避免頭手探入車內」,但一名交通分隊長認爲,部分員警面對犯嫌拒檢,當下可能被正義感驅使,腦袋裡甚至來不及思考太多,一心只想着要把人抓住,這些其實也都無可厚非。
不過他也指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例第4項,衝撞攔檢點視同酒駕拒測開罰規定,另同法第60條也明確說明拒檢者若路上一般攔檢不停,警方將有權依法開出罰單,千萬不要肉身擋車,或是以身試車,這樣要付出的代價實在太大,所有的員警都應該先以保護自身安全爲第一要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