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綜述及相關法律法規(含案例)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綜述及相關法律法規(含案例)
何觀舒: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一、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概念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規定於《刑法》第二百零八條,全稱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是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爲了簡便,下面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進行表述。
二、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具體來說,即國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包括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非法購買空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是沒有疑問的。但是,對於非法購買非空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則存在一些爭議。持否定觀點認爲: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空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非法購買非空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持肯定觀點認爲:刑法條文並沒有明確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空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非法購買非空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本罪構成要件的,應以本罪論處。司法實務中,也認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並不僅指空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如:
廣元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某在與上述二公司發生真實業務中,雖然公訴機關未舉證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行爲危害了稅收徵管(在不能證明被告人李某某有騙取抵扣稅款或者被告人徐某某有幫助他人騙取抵扣稅款故意的情況下,僅憑找其他公司代開發票的行爲就認定構成此類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禁止倒賣倒買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單位只能是主管稅務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從無出售權的單位與個人處購買該發票的,均屬非法購買。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通過C物流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向對方支付了費用,其實質屬於非法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爲侵犯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十五條的規定,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要持相關的證件、證明向稅務機關辦理髮票的領購手續。對於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都是非法的。
2023年,國家院對《發票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修改了第十五條,將“領購”修改爲“領用”》《發票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設立登記證件或者稅務登記證件,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用手續。領用紙質發票的,還應當提供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範圍、規模和風險等級,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領用應由符合條件單位和個人持相應的證件、證明向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用手續,稅務機關依照程序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確認。違反上述規定,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本罪論處。例如:
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趙某等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爲: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侵犯的是我國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嚴格的領購制度,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到指定的稅務機關憑相應憑證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進行領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實施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是一種行爲犯,主觀上行爲人只要對非法買賣的行爲有認知即可,無需附加其他主觀目的;客觀上只要實施了非法買賣的行爲,無需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行爲人是否獲利、出於何種目的買賣、是否造成了國家稅款流失不是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是在量刑時可以作爲情節考量。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只能從國家稅務機關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從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手中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如:
吐魯番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賈某某、李某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爲:賈某某、李某某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從國家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與個人處(無出售權)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爲侵犯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上訴人李某某在明知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爲17%的情況下,卻以7%的稅率從網上購買,該稅率明顯低於正常稅率,且代開發票的人給其3000元的聯絡費作爲回報,可以認定李某某強是明知該發票系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仍予以購買。
三、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
1.既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
前面提到,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選擇性罪名。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只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那麼,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又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罪併罰,還是以哪一個罪定罪處罰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購買真、僞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因此,對於非法購買真、僞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真、僞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累計計算。
2.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出售或者虛開的行爲認定
實務中,存在着行爲人在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對外出售或者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那麼,在此情形,如何定罪處罰呢?是一罪還是數罪併罰?
《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出售的,以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款,同時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區分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行爲包括爲他人虛開、爲自己虛開、讓他人爲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情況。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過程中,會存在支付開票費的情形,而讓他人爲自己虛開與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相應的對價存在相似之處。因此,對於如何區分支付開票費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支付相應的對價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着重要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滕偉等四人撰寫了《“兩高”<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一文,文中提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方往往以支付“開票費”“稅點”等名義,從他人處獲得進項票後進行抵扣,由此開票方與受票方之間又同時形成非法出售與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關係。對受票方來說,如果其取得虛開的發票後繼而騙抵稅款,則其系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手段,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目的,系目的行爲與手段行爲的牽連犯,按照從一重處原則定罪處罰,即按照《刑法》第208條第2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如受票方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不是用以騙抵稅款,而是用於其他目的,如其他目的不構成犯罪的,則系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罪;如其他目的構成其他犯罪的,則系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其他目的罪的牽連犯。
根據上述的觀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區別在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是否存在繼續用於騙抵稅款的情形,是否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
四川省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黃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爲:關於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罪名應爲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黃某某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出票方與受票方並無真實貨物交易,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國家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構成,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被告人黃某某的刑事責任。
西寧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韓某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需要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目的,客觀上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而本案中,雖然A醫藥公司將購買的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了認證抵扣,但是關於A醫藥公司有實際經營活動,有從第三方大量採購藥品而未能取得發票的情形無法排除,進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爲採購藥品所支付的款項不能確定,被告人、辯護人所提A醫藥公司讓B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額與其實際經營中採購貨款額相同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同時無法確定A醫藥公司對外銷售藥品等的狀況,故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實A醫藥公司讓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爲了騙取國家稅款,及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損失。故上述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最終改判:韓某某犯非法購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此外,有觀點認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包含了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但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中不應有虛開的行爲。例如: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某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非法出售或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從侵犯的具體法益予以區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可能包含非法購買或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但非法購買或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不應有虛開的行爲。
另外,基於真實的交易而讓第三方爲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就意味着不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也不會造成國家增值稅款的損失呢?從而認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不是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呢?
吉安市某人民法院審理的呂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爲:關於上訴人呂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呂某某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辯解及意見。經查,增值稅進項可以抵扣銷項。行爲人有真實交易,並不意味着其當然不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也不能必然得出基於真實交易的虛開行爲,客觀上不會造成國家增值稅款被騙抵的結論。如果行爲人在真實交易中沒有繳納增值稅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則國家並未基於該真實交易而徵收到相應稅款。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行爲人使用從與其沒有真實交易的第三方獲取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認證抵扣稅款,其本質就是以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欺騙國家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銷項),則應當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騙抵稅款目的,客觀上也造成了國家稅款損失。本案原審被告單位和上訴人以不含稅的低價向私人油罐車購買柴油,未向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卻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向與其沒有真實交易的第三方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並用於認證抵扣稅款,應當認定其具有騙抵稅款目的,且造成了國家稅款損失,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原審被告單位和上訴人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用於騙抵稅款,是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手段,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目的的牽連犯,應當按照從一重處罰原則定罪處罰。一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單位和上訴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適用法律正確,定性準確。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但是,也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卻認定爲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例。例如:
內蒙古自治區某人民法院審理的胡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爲:被告單位東烏珠穆沁旗A有限公司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爲已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胡某作爲被告單位東烏珠穆沁旗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該單位直接負責人,亦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四、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經過了幾次調整,而且也出現了比較大的變化: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以下簡稱《1996年解釋》)。《1996年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六十四條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修訂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修訂後《立案追訴標準(二)》”),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修訂後《立案追訴標準(二)》第六十條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修訂後《立案追訴標準(二)》調高了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最大變化是:一是將原來“票面額”變更爲“票面稅額”,並將金額10萬調高至稅額20萬元;二是調低發票份數的要求,但卻增加了票面稅額的要求。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正式施行。《解釋》第十六條再次明確了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入罪標準爲: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稅額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十萬元以上。
五、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和《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犯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處罰自然人的規定進行處罰。
六、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危害稅收徵管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徵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節選)
第十六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稅額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購買真、僞兩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併罰。
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出售的,以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款,同時構成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九條 明知他人實施危害稅收徵管犯罪而仍爲其提供賬號、資信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相應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十條 單位實施危害稅收徵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實施危害稅收徵管犯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行爲人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的,可以從寬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相關行爲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選)
第六十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