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使用 記得申報

臺北市稅捐處提醒,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記得向稅捐機關申報,常見像是租約屆滿或中途解約,房東將房屋收回自住時,應申請改回以自住稅率課稅,才能減輕負擔。

稅捐處表示,現行法令下,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出租或空置等變更使用情形,應在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而《房屋稅條例》修法後,將於今年7月1日上路,未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就是在每年3月22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

稅捐處表示,爲維護房屋稅籍正確性,每年都會辦理房屋稅稅籍清查,重點包括老舊及低價房屋是否已拆除、房屋使用情形與適用稅率是否相符、減免稅房屋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新建、增建、改建房屋等事項。

舉例來說,像房屋原供自住,後來出租給他人營業用,應變更爲營業用稅率課稅;或房屋租約屆滿或提前解約,收回自住時,別忘了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才能享有1.2%自住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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