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民眾買房踩雷 金管會下令銀行採取三大措施
防止民衆買房踩雷,金管會採取三大措施。圖爲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本報資料照片
防民衆買房踩雷,金管會下令銀行採取三大措施。儘管內政部這裡對於建商預收款限制動用的標準尚未定出,但金管會已下令銀行對不動產開發信託及不動產價金信託採取三大措施保障民衆防止買房「踩雷」,其中銀行局長莊琇媛指出,日前金管會更已新發函給信託公會函轉全體銀行,要求銀行必須監測建商是否有財務異常,必要時更可要求建商提出查覈報告。
黃天牧今日在出席信託2.0頒獎活動後受訪時迴應,對於建商的預收款價金使的限制,金管會和內政部正在討論中,內政部也非常積極,但因爲牽涉不同標準,雙方在未來調整方向上進行討論尚未定案;他並指出,對於民衆購屋權益的保障,金管會在過去和信託公會及銀行,這2年已有采取行動把關。
對於上述的三大措施,銀行局長莊琇媛說,最近這幾年金管會和信託公會已針對不動產價金信託及不動產開發信託作很多努力,其中第一項措施,是在去年1月信託公會建議修正不動產開發及價金信託時,金管會已發函要求,當買方來通知銀行與賣方之間,亦即建商,有買賣糾紛時,受託銀行就要立即通知建商,而且糾紛解決之前,受託銀行必須先把買方價金先扣在信託帳上,不讓建商動用,等買賣糾紛解除之後纔可動用。
第二項措施,是在111年5月時,金管會亦依政院消保會,要受託銀行提醒建商,當建商有任何財務困難或糾紛時,要作償債,必要時也要請建商提出改善措施,對此金管會已發函信託公會轉會員銀行。
第三項措施,莊琇媛表示銀行局最近在應行注意事項裡,已再修定要受託銀行特別注意,若發現建商有財務狀況異常時,必要時要建商提出查覈報告,這些雖然不是履約保證,但都是爲了要確保「專款專用」的信託契約所採取的措施,要求受託銀行有責任確保受託價金,不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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