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國民黨臺南市黨產 國民黨籲:別投標

臺南地院民事執行處將於9月4日上午公開拍賣國民黨臺南市黨部及新營區黨部辦公室,國民黨籲各界不要投標。(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地院民事執行處將於9月4日上午公開拍賣國民黨臺南市黨部及新營區黨部辦公室,國民黨臺南市黨部呼籲各界不應投標助紂爲虐,以免日後增生無謂法律糾紛

國民黨臺南市黨部指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業經監察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有違憲情事,均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另107年8月2日最高行政法院認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投及欣裕臺公司,遭不當會認定爲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之行政處分其撤銷之訴訟案,應於大法官會議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佈前,停止訴訟程序爲合乎程序,裁定黨產會抗告駁回。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之意見略以:政黨財產移轉、禁止等事項影響政黨存續重大,屬憲法保留事項,而黨產條例僅具「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以黨產會爲主管機關,得主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和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覆,及依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認定附隨組織等規定,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和正當法律程序。

另其裁定也說明,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關於「政黨」的定義,是針對特定政黨、也就是國民黨立法,未具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又追溯處理國民黨自70多年以前的財產,有違平等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同條例第4條第2款「附隨組織」的認定影響財產權重大,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無法預先知悉意義以遵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23條之規定,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國民黨均認爲黨產條例違憲事證亟爲明確。

國民黨臺南市黨部指出因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不當之行政處分,導致國民黨財務困難,迫於106年2月1日大量解僱719位員工,且經臺北市勞動局7次協商確定,國民黨尚需支付9億7035萬6242元,且經臺北地方法院覈定,而國民黨擬以中投公司104年、105年股利及欣裕臺公司減資合計11.39億支付大解人員之資遣費用,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反不當黨產條例第9條之1之規定,刻意否定勞工資遣費爲法定義務事實,不同意國民黨依據黨產條例規定以股利及減資款支付勞工資遣費,罔顧勞工權益,並故意製造退休黨工與國民黨的對立,致使部分退休黨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國民黨之黨部辦公室,對此國民黨業已提出行政訴訟。

國民黨臺南市黨部說,面對明確違法違憲鬥爭清算政黨之行爲,國民黨將於釋憲及行政訴訟勝訴後,依法要求返還上述被拍賣之財產或要求損害賠償,且針對不當會委員違法處分及拍定人蔘與競拍之行爲,國民黨未來也將提出相關訴訟,又目前拍賣之不動產本黨與第三人均訂有使用租賃合約,依「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未來拍得者一則不能使用,再則與承租人恐有合約糾紛,是在此呼籲各界勿助紂爲虐,不應對此等辦公室拍賣進行投標,以免日後增生無謂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