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燒40度卻沒錢看病 17歲兒吃泡麪過活還被生父討安養費
臺南林姓男子小時候受到父母離婚影響,生活一度困頓到無力繳納註冊費,甚至連發燒到40度都沒有錢看病,期間父親都沒有給予關懷或支付生活費,讓母子倆險些餓死街頭;直到17歲才接獲轄區警員通知,說父親腦中風住進加護病房,大伯希望他能負擔每個月的醫療安養費用。
▲林男與母親曾窮到差點餓死街頭。(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林男提到,父母是在2001年時離婚,當時才就讀國小的他跟着母親一起生活,但國小畢業時家中經濟實在無法負荷,這才決定向父親要點生活費,結果因爲對方更換手機號碼而斷了聯繫,母子倆被迫搬出租屋處,「當時不僅國中的註冊費繳不出來,就連健保費也付不出,能讀書都是班導師先代墊費用再向學校申請,二年級時曾經發燒到40度,同樣因爲沒錢無法就醫。」
雖然母親試着外出工作,但體力不支總是無法做很久,林男說,「媽媽借錢繳房租屢次被房東羞辱,親朋好友也把我們當成乞丐,高中時甚至只能靠社會補助過活,時常吃泡麪果腹,直到17歲接獲轄區警員通知,才知道爸爸因爲腦中風住進加護病房,大伯卻想把每個月的醫療費用強加在我身上。我和媽媽日子這麼苦,都是因爲爸爸離婚又把債務推到這邊,如今提出這種要求我怎麼可能認同。」
▲林男高中時幾乎都是吃泡麪度日。(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對此,林父辯稱,小兒子就讀國小、國中的時期他還有與前妻聯絡,也有拿錢給母子倆,他住院至今7年多都是大哥幫忙處理相關的醫療費,「如果他不願意負擔我的安養費用,相對的,往後他也不能領取我的國民年金等社會保險給付。」
林男的母親卻出庭證稱,兩人離婚後前夫就鮮少幫忙付過生活費,「我想讓孩子讀書,他才透過親戚拿來2萬元,後來我們搬離開臺南就再也沒有給了。」臺南地院法官認爲,林父在兒子成年前應負起扶養義務,卻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放任他們自生自滅,情節重大,如果還要求支付醫療費顯然有失公平,因此裁定免除兒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