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附件藏暗樁!「管中閔依法不得再遴選」 教部開矛盾
▲教育部宣佈的文件中,管中閔有一項「違法兼職事證明確,依法自不得再參加遴選」。(圖/本報資料照)
教育部雖然宣佈拔管,但次長林騰蛟承諾管中閔可以再選,不過公佈的「專案小組法律研析意見」中,最後一條明指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明確,依法自不得再參加遴選」;對照教育部前後的說詞不一,也讓人懷疑其實教育部根本不想讓管中閔上任,林騰蛟可能是「不小心說錯話了」。
教育部27日晚間宣佈,駁回管中閔的臺大校長聘任案,並同時表示不能再參選,要重啓遴選程序,但之後,林騰蛟接受媒體訪問時,又改口說「重啓遴選程序就是回到8位候選人選舉」,管中閔也包含在內;不過目前則只有臺大電資學院教授吳瑞北表明願意重回參選,清大前副校長吳誠文、中研院士王泛森則明確表示不參選。
但根據教育部公佈的「諮詢專案小組法律研析意見」,以13頁的篇幅,表示管中閔沒有主動揭露跟蔡明興之間有臺哥大獨董、董事的身分,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雖然沒有直接關係,但管中閔同時兼任「審計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有審議蔡明興薪水的可能性,形成在法律、經濟層面都有重大的利害關係。
▲教育部提供的法律諮詢文件中,明確表示管中閔不得再選。(圖/教育部提供)
另外,在臺大同意之前、在臺大與臺哥大有產學合作契約之前,管中閔就已經兼任這些職務,不能說是「產學合作關係」,也在校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兼職,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專任教育人員必須事先書面報經學校覈準後,才得兼職,且以該兼職單位已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爲必要條件,管中閔明顯違法,所以不但不能聘任,之後也不能再參加遴選。
管中閔在106年5月2日提出兼職籤辦,申請擔任臺哥大獨董,時間爲106年6月14日到109年6月13日,共3年,但據臺大回覆函文,在10月2日才正式同意兼職;而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的部分,是106年8月1日,臺大在106年9月22日才批可,但106年8月31日,管中閔已出席臺哥大的薪酬委員會,明顯在學校覈可前違法偷跑兼職,而當時也是管中閔參選臺大校長的時機,因此認定跟遴選委員蔡明興有利益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