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舉女軍人假離婚領補助 檢方起訴

臺中地方法院今年審理張姓女職業軍人與陳姓丈夫離婚案,發現離婚證人簽名、蓋章被僞造,法官遂向臺中地檢署告發偵辦。(本報資料照)

臺中地方法院今年審理張姓女職業軍人與陳姓丈夫離婚案,法官傳喚其離婚證人陳男父親時竟否認簽名、印章且非他本人所爲,驚覺有異,法官遂向臺中地檢署告發偵辦,檢方將2人依涉僞造文書罪起訴,因陳承認犯案獲緩起訴,張女否認犯罪遭起訴,15日偵結起訴。

起訴書指出,臺中地院在今年間審理張姓女軍人與陳姓男子離婚案件時,傳喚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陳男父親,陳男父親向法官稱,沒有同意當兒子與媳婦離婚的證人,因此離婚協議書上的簽名、印章都不是他本人所爲,法官向臺中地檢署告發偵辦。

張女竟爲了領取工作單位的單親補助,與陳姓丈夫協議假離婚,張還要求陳男在離婚協議書,簽上陳男父親的名字並蓋章,臺中地院審理離婚事件時,陳父稱對2人離婚不知情,不知道擔任離婚證人,經檢方告發後進行偵辦期間,陳坦承涉案獲緩起訴,張不認罪遭起訴。

起訴書指出,張女與陳男去年協議假離婚,先去刻陳男父親的印章,並僞造陳父的簽名、蓋印,用在2人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欄,,張與陳僞造離婚協議書後,就到北屯戶政所辦理離婚。檢方偵辦調查時訊問,但張女否認僞造文書,陳男坦承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印是他所爲。

檢方認爲,張、陳籤離婚協議時,陳男父親不在場,張卻稱公公有同意當證人,只是人不在場,由陳姓丈夫簽名、蓋印,但沒有舉證。2人爲辦理離婚竟僞造陳男父親簽名、蓋印,讓無實質審查權的戶政人員,將離婚協議的不實事項,登載於戶籍系統資料內,2人已涉及僞造文書罪,15日偵結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