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承認配偶權 正宮求償吞敗 更審後逆轉判
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審結陳姓女子向老公外遇對象洪姓女子求償的民事官司,認爲不應承認「配偶權」,判陳女敗訴,經廢棄發回後,北院更一審改判洪女賠償12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2020年 《刑法》通姦罪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立即失效後,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樺審結陳姓女子向老公外遇對象洪姓女子求償的民事官司,認爲不應承認「配偶權」,判陳女敗訴,經廢棄發回後,北院更一審改判洪女賠償12萬元。可上訴。
這起案件是因陳女提告主張,丈夫從2019年4至6月常和洪女深夜通話,且在同年8與洪女在外牽手,2人有婚外情,陳女主張「配偶權」受損,要求洪女賠80萬元;洪女經通知未到庭,也沒提出書狀答辯。
法官吳佳樺審理後認爲,通姦罪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 從2020年5月29日失效後,我國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陳女以洪女侵害其 「配偶權」爲由求償,沒有法律上理由,判決駁回、洪女免賠。
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洪女,程序有瑕疵,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北院更一審由另一名法官法官宣玉華審理後,推翻法官吳佳樺的原判決。
法官宣玉華認爲,洪女與陳的丈夫有牽手、挽臂、同宿過夜等親密互動,洪女侵害陳的人身分法益及人格法益,判決洪女須賠償12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