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公園紮營佔地遭罰 原住民團體敗訴確定
原民歌手巴奈(中)在228公園搭帳棚抗議1273天,挨罰7200元罰款,提告救濟抗罰成功,北市公園處則提上訴,原住民團體敗訴確定。(中時資料庫)
原住民團體「原轉小教室」成員巴奈庫穗等人擅自駐紮二二八公園擺放桌椅,北市公園處開罰共7200元,一審判巴奈免罰。二審認定巴奈違規佔地,公園處開罰無誤,判巴奈敗訴確定。
爲抗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地,原住民團體「原轉小教室」以柔性抗議方式,長期駐紮在靠近捷運臺大醫院站一號出口的二二八公園內。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在民國108年7月16日、18日、19日,以巴奈庫穗等人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板架及大型傘架爲由,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做出3次處分,總計開罰新臺幣7200元。巴奈庫穗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認定,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等規定,使用公園場地者應事先申請許可並繳納費用,但該繳納費用的規定,實質上阻礙本件屬社會上經濟弱勢的原住民族使用公園的傳統公共論壇發表言論機會;本件行使言論自由的個案情節,未妨礙公衆通行或破壞公園環境設施,判決撤銷原處分,巴奈庫穗等人勝訴免罰。
北巿府公園處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縱使巴奈庫穗等人放置桌椅、傘架、看板等,具象徵性言論表達意思,但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是爲保障民衆在公園內爲消遣、休憩、遊樂、運動、往來通行等權益不受干擾或妨礙,具有重要公益。
合議庭認爲,巴奈庫穗等人放置桌椅等佔用空間已超過一般旅客或行人正常使用的範圍,足以使大衆使用公園的權利受到侵害,爲維持公園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公園處依自治條例開罰並無違誤。
另外,依此自治條例,巴奈庫穗等人應向公園處申請覈准使用公園場地,纔有後續衍生是否適用減免給付使用費,但是巴奈庫穗早於108年1月22日起,沒有向公園處申請覈准使用公園場地,就在公園範圍內任意放置座椅、箱、板架等,進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等議題活動。公園處是先進行勸導無效,纔有後續這3次開罰。
合議庭認爲,巴奈庫穗等人興訟抗罰無理由,撤銷原判決,改判巴奈庫穗等人敗訴確定。(編輯:張雅淨)11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