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幼童骰子放口 父不求人打傷恫再亂吃拿刀砍判罰3萬

幼童骰子放口中,父親用不求人打傷,並恫嚇「再亂吃拿菜刀砍」。記者遊明煌/攝影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這起家暴案是發生在2年前某日,因幼童將骰子放入口中,父親看見後,以不求人、徒手打幼童,還恫稱:「下次再亂吃東西我要拿菜刀砍你」。

幼童母后來向警方報案,警方將全案基隆地檢署,經檢方偵查提起公訴,這名父親坦承有以不求人、徒手打幼童,並幼童恫稱:「下次再亂吃東西我要拿菜刀砍你」等語,但辯稱他都是爲了管教小孩。

法官審理時指出,被害人與父親,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成員關係,有關傷害、恐嚇行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暴力罪,依刑法傷害罪、恐嚇危害全罪的規定論罪科刑。因被害人爲未滿12歲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因這名父親聲稱是爲了管教小孩,法官說,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有明文。但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是指父母應爲合乎情理的適當管教,且應於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的範圍內,行使懲戒權,逾此範圍而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苛酷手段而濫用親權,則不只可成爲停止親權的原因,且應負刑事責任。

法官指出,被害幼童當時年僅2歲,縱使有不當行爲,身爲父親,應採取適當的教導方式,但他卻以傷害身體、恫嚇方式管教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傷勢,他使用的懲戒手段明顯過當,不具積極正面的教育意義,已逾越合理必要的範圍。

★《聯合新聞網》關心你:遇到家暴事件,請打113保護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