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苗栗同日2起落石砸車害廚師截肢 縣府無積極作爲判賠131萬

▲苗62線同日發生2起落石砸傷人車案,法官認定縣府3個多小時無積極防範作爲,造成林姓廚師截肢等損害,判準國賠131萬。圖爲林姓廚師駕駛的休旅車。(圖/記者楊永盛翻攝,下同)

記者楊永盛/苗栗報導

苗栗縣通往泰安溫泉區的要道苗62線,遇雨容易發生落石坍方災害,2022年3月24日下午在同一路段先後發生2起落石砸傷人車事故,分別造成遊覽車乘客、林姓廚師受傷送醫。事後,林姓廚師主張遊覽車被砸後,苗栗縣政府未設置任何攔阻落石或禁止通行設施,造成他被落石砸傷致截肢和精神受損,訴請國家賠償156萬餘元。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2起事故相差3個多小時,縣府無積極作爲、道路管理欠缺,判決國賠131萬餘元。苗栗縣政府工務處長古明弘表示,正研議是否上訴。

苗62線西起苗栗縣大湖鄉,東迄泰安鄉,全長12公里,是通往泰安溫泉區、原住民部落對外連絡重要道路,但部份邊坡地質破碎,遇雨或地震後,時常發生落石阻礙通行,甚至多次砸中人車受傷。

2022年3月24日下午1時15分左右,一輛載着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志工旅遊團遊覽車,行經苗62線約6K處遭3顆落石擊破車窗,一名老婦臉割傷送醫。同日下午16時52分,在泰安鄉一家活魚餐廳工作的林姓男子(63歲),開車在5.9K處也被落石砸中受傷送醫。

林男主張,落石造成友人借他的休旅車嚴重毀損,右手指骨部分截指和多根手指開放性骨折和肌腱損傷,至今截肢仍不時疼痛難耐,手指無力無法再從事餐飲業工作,不但無法自行駕車外出,還須妻子協助穿衣,精神痛苦不堪。因此,他對苗栗縣政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醫療、勞動力減損16%、看護和交通損失,以及賠償精神上損害50萬元,合計請求國賠156餘萬。

林男主張,苗62線爲苗栗縣泰安鄉對外聯絡道路,苗栗縣爲其管理機關,該案發路段的鄰近路段,曾在2016年1月4日、2016年4月12日、2017年3月14日、2019年3月14日以及本案當日發生2起落石擊傷用路人事件。

▲苗62線同日發生2起落石砸傷人車案,法官認定縣府3個多小時無積極防範作爲,造成林姓廚師截肢等損害,判準國賠131萬。圖爲遊覽車受損情形。(圖/記者楊永盛翻攝)

原告主張,造成他受傷災害同一天前3個多小時,就發生落石砸傷遊覽車造成人員受傷,縣府未在苗62線6K處及鄰近路段勘查、瞭解落石原由,並擺放警示燈、拉警戒繩、交通管制、防止落石再次擊傷人車等確保用路人車安全的緊急應變處置或措施,造成他一輩子無法回覆的傷害,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苗栗縣政府答辯指出,案發路段位於山區,可能因地震、降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落石,縣府事前除已於該路段設有「注意落石」、「易落石路段,請小心駕駛」等警告標誌,亦有裝設護欄、邊坡護欄等防護措施,更於沿路設置許多警告標誌及防護措施。

▲法官認定縣府3個多小時無積極防範作爲,造成林姓廚師截肢等損害,判準國賠131萬,縣府表示正研議是否上訴。圖爲苗栗縣辦公大樓外觀。(圖/記者楊永盛攝)

縣府說,道路發生落石災害時,系以「搶通優先,養護在後」的方式處理,且道路主要目的是提供車輛通行,以利促進社會經濟流通、發展,原告要求只要有發生落石,即應禁止通行或全面設置防護設備的手段,背離道路設置目的,對縣府課予義務過苛,有違比例原則。

縣府指出,發生落石災害縣府即迅速清除回覆交通,事發前已設置必要安全措施及管理,在設置及管理無欠缺,自不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另外,本件事故發生前一天,鄰近泰安、八卦觀測站的單日降水量高達54.4mm、59.5mm,可見本件事故發生是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與案發路段設置、管理維護是否欠缺無關。

▲法官認定縣府3個多小時無積極防範作爲,造成林姓廚師截肢等損害,判準國賠131萬。圖爲苗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楊永盛攝)

法官認爲,當日下午遊覽車先被落石砸中後,警方和縣府並未採取擺設警示燈和管制措施,直至林姓原告事故發生後,警方纔實施雙向封閉措施,現場擺設警示燈、拉警戒繩和繞道交通管制措施,顯見2起事故中間3個多小時內,縣府未有前往案發路段實施緊急應變處置或措施,認定縣府就苗62線案發路段的管理確有欠缺,必須負起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