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學名藥訴訟 更一審判晟德敗訴
「晟德大藥廠」董事長林榮錦與前東家「臺灣東洋藥品工業」公司,針對精神分裂藥物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契約關係爭訟多時,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15日判決晟德公司敗訴,認定雙方委任開發協議關係不存在。(本報資料照片)
「晟德大藥廠」董事長林榮錦與前東家「臺灣東洋藥品工業」公司,針對精神分裂藥物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契約關係爭訟多時,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15日判決晟德公司敗訴,認定雙方委任開發協議關係不存在。對此,晟德公司表示遺憾,會在瞭解判決書後採取適當因應;東洋公司則表示欣慰。
這起學名藥爭議,緣於當年身兼晟德、臺灣東洋2家公司董事長的林榮錦,2014年離開東洋後,以晟德名義對東洋提起民事訴訟,主張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是晟德2010年委託東洋研發,應爲該藥品所有權人,請求確認晟德與東洋之間的委任開發契約存在。
東洋認爲該學名藥是其投入人力、物力的自主研發藥品,並非晟德所有。東洋強調,當年的委任開發協議過程有爭議,是林榮錦提供不實資訊給東洋藥品董事會,導致董事會誤信而簽署與晟德委任開發協議,且該協議是由林榮錦家族實際掌控的「佳軒公司」法人代表簽訂,董事會決議時,林榮錦也未依法迴避,程序有諸多不法,主張契約應屬無效。
晟德一、二審均勝訴,但最高法院認爲當年簽署契約過程有瑕疵,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審酌林榮錦當時身兼晟德及東洋董事長,參加東洋董事會表決時有無迴避、是否善盡忠實義務及簽約代表人是否獲董事會授權等法律關係後,昨判晟德敗訴,認定當年委任開發協議關係不存在。
東洋藥品宣判後聲明表示欣慰,並強調仍會秉持誠信正直的經營理念,持續爲維護4萬多名股東權益而努力。敗訴的晟德則對判決結果深表遺憾,表示對公司經營與財務並無影響。
臺灣東洋與林榮錦間還有多起刑、民事訴訟,包括東洋指控林從2009年起擅將東洋多項具專利的新藥製藥技術無償授權給瑞士Inopha AG公司,致東洋損失30億元,案件由高院更審中。另東洋對林榮錦等人提告民事求償57億元案,臺北地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