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聽證權 藍委:監督有力工具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調查、聽證權是國會改革法案重點項目之一,憲法法庭昨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官朱富美提及調查權與隱私權、營業秘密間衡平問題,並舉「護國神山」臺積電爲例,若立法院若因議案或法律須向臺積電調取資料,對方以涉及營業秘密爲由拒絕,會不會被處罰?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表示,裁罰須經立院院會決議,而立院多數會權衡個人隱私及營業秘密,拒絕提供與營業秘密相關內容不會被處罰。

立委吳宗憲表示,調取資料是否爲機密由立院認定,民衆若不願意提出資料被院會決議裁罰,可提出行政訴訟救濟,立職法條文已有程序保障;立委翁曉玲指出,立院文件調閱權屬行政調查權,她認爲立職法調查權規定和一般行政法規差不多,處罰效果還較部分行政法規輕。

不過,政院訴訟代理人陳信安表示,立院稱大法官問的是「預設性問題」,但立法時本就應預設各種可能性,立院迴應凸顯法案未經實質討論;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認爲,調查權規定要件不明確,會影響公共工程和政府採購,使和政府簽約的私人企業最有可能被優先調查,也會涉及企業營業秘密並影響企業商譽。

另外,大法官詹森林問立院行使調查權及聽證權時,如何期待立院主席在發生爭議時做出公正決定?葉慶元認爲,大家皆希望多數黨選出的主席行使職權時能像法官一樣保持中立,且調查權有諸多限制,並不會濫用。

大法官黃昭元問,調查權雖爲憲法賦予立院固有職權,但行使要有明確性,立院目的是否爲查察弊案,是爲追究刑責,又或是追究公務員責任?立委翁曉玲以高雄水患爲例,認爲行政院投入前瞻預算治水,但高雄仍飽受淹水之苦,國會欲查明相關責任,有助於決定未來是否同意治水預算,調查權是國會強而有力工具。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認爲,若要調查犯罪是司法偵查權限,另要追究公務員責任,則應由監察院行使調查權,再予以糾正或彈劾,如果立院調查後,再把結果送司法機關或監察院,國會調查權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