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雜誌採買斷制 免營業稅
雜誌業者須留意營業稅新制。財政部近日廢除雜誌免營業稅函釋,並公告新函釋,自今年9月起,若營業人提供用戶下載電子雜誌檔案,只要是永久保存的買斷制就免課營業稅;如果是合約到期刪除內容、無法重新下載或瀏覽,營業人須課徵營業稅。
近十年來出版業走入數位化時代,包括國內的各大雜誌,紛紛轉爲數位內容,時代在變,稅制也跟着變動。
財政部官員指出,過去我國在1986年的舊函釋規定,國內營業人銷售本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免課徵營業稅。
但千禧年後網路時代來臨,各週刊、雜誌逐步轉爲免費開放的數位內容,財政部在2011年另發佈第二個函釋,規定實體與數位的報章雜誌皆免課徵營業稅。
然而,官員指出,2018年後各大雜誌走入會員訂閱制時代,有些是限定訂閱期間才能觀看、合約結束後就無法閱覽,已經變成租賃而非買斷型態。
當數位雜誌變成一般租書店方式,爲出借書本而非販售出版品時,按照現行租書店稅制、仍要課徵營業稅。因此,財政部今年發佈第三次函釋,自9月起若雜誌與電子書城合作、在自家網站上架等,只要非買斷情況,其會員費用或租賃費等,統統都要比照租書店課徵營業稅。
此外,官員指出,目前我國營業稅法規定,報紙、雜誌、電視臺的廣告費收入或廣告播映都不在營業稅範圍、也就是免課營業稅。
但如今走入手機、平板世代,官員表示,財政部緊盯網路媒體,尤其各大網媒部份廣告營收轉爲「版位出租」,一改過去挨家挨戶拉廣告型態,現在轉爲出租版位給「二房東」、也就是手機系統商Android、ios,再由Google、Apple這兩家大型企業跟各廣告商談價格、置入該版面廣告。
官員指出,如果有版位出租,比如說出租網站特定區塊給系統商,依照我國稅法規定屬於租金收入,在營業稅方面,必須比照出租電子看板方式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