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專法 保留其他條款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行政院預定明日(4日)院會通過第三方支付專法,並列爲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目標年底前可通過,金管會主委曾銘宗強調,爲協助國內第三方支付產業發展,專法保留「其他條款」,即未來國外可以做的,賦予金管會權利准許國內也可跟進開放,同時,他並呼籲在電子票證條例修正前,業者都可以遵守規定

爲協助國內發展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有三大開放,包含業者可開辦線上儲值服務、每戶存匯款上限爲3萬元、提供O2O(Online to Offline)線下交易,以及P2P(Person to Person)無實質交易匯款,不過,業者資本額須達3億元。

曾銘宗表示,第三方支付的資本額3億元的限制相當「合理」,主因電子商務市場大者恆大,當公司資本額太低,不易取得民衆對其的信賴,且3億元的資本額是經過公聽會綜合多方意見後的折衷共識

且爲推動第三方支付協助電子商務發展,專法保留「其他條款」,曾銘宗說明,所謂保留其他條款,即若國外第三方支付可以做的業務,金管會有權利准許國內也能承做,其他條款的最大原則爲「國外可以做的,國內也可以做」。

此外,數字科技(5287)旗下寶物交易網8591涉嫌違法吸金,遭檢調起訴,公司喊冤強調,在國外叫創新的商業模式,在臺灣卻變成吸金,外界輿論也認爲,法令成爲阻礙創新、創意的絆腳石

曾銘宗強調,電子票證條例實行多年,且產業也都遵行不悖,若少數業者違反法令,業者要檢討,不過,在電子票證條例未修正前,希望所有業者都可以遵守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