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了5年中石油董事長的王宜林,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高檢網11月19日消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圖爲王宜林資料圖,他曾任中石油董事長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宜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今年2月2日消息,王宜林被查;今年7月31日消息,王宜林被開除黨籍。

圖爲王宜林資料圖,其被批大搞權錢交易

經查,王宜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結交政治騙子並被其利用,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違規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工作中爲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私利;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失管失教;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宜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宜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王宜林出生於1956年9月,早期在新疆石油管理局任職,2003年7月由新疆油田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調任中國石油集團總經理助理,後任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併兼任集團安全總監。

2005年11月,王宜林任中石油集團董事,2011年調任中海油董事長。2015年5月,王宜林重返中石油接任董事長,2020年1月被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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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搞“家族式腐敗”的戴道晉被公訴

據最高檢11月8日消息,湖南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戴道晉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圖爲戴道晉資料圖,他曾任湖南省副省長

近日,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戴道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戴道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戴道晉利用擔任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湖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秘書長、副省長,湖南省政協黨組成員、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戴道晉離職後利用原擔任湖南省副省長,湖南省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戴道晉,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湖南漢壽人,197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12月參加工作,1984年考入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在職研究生學歷,1999年獲湖南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他早年曾在湖南省委組織部工作,歷任:省委組織部組織指導處副處級組織員,省委組織部《當代黨建》雜誌社副總編輯,省委組織部辦公室副主任、正處級組織員,省委組織部辦公室主任等職。

2000年,他任郴州市委常委、資興市委書記,2002年任郴州市委常委、副市長,2004年任郴州市市長,2008年任郴州市委書記,2011年任湖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後任省政府秘書長等職。

2014年,戴道晉任湖南省副省長,2017年任湖南省政協副主席,2021年1月卸任,至被查。

今年7月,戴道晉被開除黨籍。

經查,戴道晉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棄守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惡化地方政治生態,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借用私營企業主車輛;違背組織原則,任人唯私唯利;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謀取私利,利用職權爲親屬在生產經營中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金,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弄虛作假,大搞數字政績;對家人失管失教,搞“家族式腐敗”;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