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彭鳳蓮:建議在審判中擴大技術調查官制度適用範圍
在審判過程中,法官遇到法律之外的專業問題時該如何應對?
“由於我國法學教育普遍缺乏法庭科學、財會、金融等相關課程,法官往往難以對評估、審計、鑑定意見進行實質審查。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知識產權案件採取技術調查官參與審判活動、選用具有理工科教育背景的法官參與合議庭的方式,很好解決了知識產權案件中涉及專業問題的認定。”全國人大代表、安慶師範大學校長彭鳳蓮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彭鳳蓮帶來了《關於在審判中加強評估、審計、鑑定意見實質性審查,擴大技術調查官制度適用範圍的建議》。她呼籲推廣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成功經驗,擴大技術調查官制度的適用範圍,加強法官審判所需專業知識的培訓、考覈。
彭鳳蓮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多年前已出臺了相關文件,建立了司法技術部門開展技術諮詢、技術審覈工作的制度。而在司法實踐中,此制度較少應用,且審判法官內部諮詢司法技術人員,不符合司法親歷性原則,與訴訟法中規定的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制度不相適應。
“由於上述制度中司法技術人員無法當庭聽取相關人員對專業問題的辯論,無法當庭詢問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法官向司法技術人員轉述各方爭議的專業問題可能存在偏差,司法技術人員據此作出的技術諮詢、技術審覈意見可能出現錯誤。”彭鳳蓮說。
彭鳳蓮告訴記者,我國的技術調查官制度伴隨知識產權法院而生,其目的在於協助法官查明技術類案件中的技術事實,爲法官審理案件提供技術支持。作爲案件事實查明的一項新型制度,其在探索中已經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據此,彭鳳蓮建議,參考知識產權案件的技術調查官制度,建立普遍適用於民事、刑事、行政所有類型案件的技術調查官制度。
“對於當事人爭議較大,案件基本事實或部分證據需要依靠文檢、法醫、財會、金融、計算機等專業領域知識進行判斷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指派司法技術部門一名或者多名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技術調查官。”彭鳳蓮指出。
對於案件基本事實需要依靠專業知識進行判斷的案件,彭鳳蓮建議,技術調查官應當全程參與案件的詢問、聽證、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對於部分證據需要依靠專業知識進行判斷的案件,技術調查官可以僅參與此部分證據相關的法庭活動。
“技術調查官根據案件情況,對基本事實或者部分證據的認定向合議庭提出專業意見,技術調查官對所提出意見的專業性、科學性負責。技術調查官提出的專業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合議庭對案件事實的最終認定負責。”彭鳳蓮指出。
對需要依靠專業領域知識進行認定的案件事實最終負責,這對法律專業出身的合議庭法官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彭鳳蓮建議,針對法官的審判業務範圍,對於審判中常用的基礎性專業領域知識,有針對性的開展相關培訓、考覈。例如審理商事案件、經濟犯罪的法官,對於財會、金融、文檢鑑定的基本知識應有適當瞭解。審理人身傷害民事、刑事案件的法官對於法醫鑑定的基本知識應有適當瞭解。
“對法官專業領域知識的培訓,並不要求法官達到可以獨立對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的水平,但法官應當可以理解、評判當事人、專業技術人員對於專業問題的意見,以便作出最終的事實認定。”彭鳳蓮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