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院校教師評鑑制損及師生權益 監院促教育部改進
監委賴鼎銘今天表示,部分大專院校的教師評鑑未符法定目的,甚至以評鑑規定教師募集學校發展基金,或採固定比率限制等違反教育部規定,損及師生權益,監察院促教育部檢討改進及積極研議。
監察委員賴鼎銘、紀惠容透過新聞稿表示,依大學法等規定,大專校院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目的在協助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改善教學品質等,涉及大學自主及發展特色部分,監察院都予以尊重。
監委說明,實務上部分態樣,顯未符合法定目的,或有違教育部歷年相關函釋原則的疑慮,歷年爭議層出不窮,引發外界質疑。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4日通過2人所提調查報告,函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及積極研議。
調查發現,有2所大專院校的全校教師評鑑,未通過率分別高達72.6%、40%,總計7校高於15%,教育部未如實掌握。另外,如以評鑑條文規定教師募集學校發展基金,自願捐資者予以加分,或規定教師實施義務教學,或以未支領超授鐘點費換取評鑑集點加分等特殊現象,難謂符合大學法等法令,損及師生權益,有待教育部整體清查改善。
監委指出,經檢視近年教師評鑑原措施遭撤銷的救濟案件中,以未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無客觀明確評量標準、採固定比率限制評鑑等級等態樣爲主。教育部雖認歷年已函告基本實施原則,或進行個案陳情處理,卻未積極查察改善,整體督導作爲有待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