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患抑鬱症,畢業後自殺身亡,家長狀告學校和輔導員索賠190餘萬!上海法院判了
來源:上海法治報
“因爲學校和輔導員在處理學生矛盾時有失偏頗,才令我兒子病情加重,最終導致其自殺身亡。”李先生對於兒子的死亡耿耿於懷,於是將兒子的母校和輔導員告上了法院,索賠190餘萬元。近日,松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
大學畢業後他選擇輕生
李先生夫婦膝下有一子,就是案件中的核心人物——李巖。李巖從小學業優秀,2018年高考,他考入了上海某大學。
本以爲兒子進入象牙塔深造,父母就能放下擔子。但自從李巖進大學後,李先生夫婦卻因爲兒子的情況,而憂心不已。李先生告訴法官,兒子在大學就讀期間,常常說多次受到同學辱罵、毆打。2019年,兒子李巖被診斷爲重度抑鬱症。
“只要是李巖和同學們發生矛盾,當時的輔導員林老師總將矛盾衝突歸咎於李巖的抑鬱症病情,甚至在公告中全文闡述爲李巖病情的原因導致其與其他同學發生衝突。”李先生說,學校也因此安排李巖更換寢室,後又建議其休學。
針對此事,李巖曾致電政府熱線投訴,也曾通過電話、短信方式聯繫校長,以此尋求多方幫助,卻都不了了之。李先生說,李巖因此事件病情加重,在2022年間前後三次有過量服藥的嘗試自殺行爲。後又被鑑定其患有分裂型障礙。最終病情日益嚴重的李巖在2023年11月自殺身亡。
李先生認爲該大學作爲李巖的就讀學校、林老師作爲其輔導員老師,在處理學生矛盾衝突時有失偏頗,罔顧事實將責任歸咎於李巖的抑鬱,使李巖受到不公正待遇致其病情加重,最終導致其身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爲此,李先生夫婦將學校和輔導員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律師費等合計190餘萬元。
校方:已盡到關愛和照顧義務
被告大學則表示,李巖在校期間,學校對其已經盡到關愛和照顧義務,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爲,李巖是畢業以後自殺身亡,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學校表示,李巖進入大學後不久,就與寢室同學產生了矛盾,使李巖產生困惑。學校關注到這一情況後,立即將李巖列爲重點關注對象,併爲其設立檔案,每季度對其進行心理諮詢並予以記錄。在《關於李巖同學的情況告知》學校建議李巖繼續在專業醫療機構進行心理干預和治療,遵醫囑按時按量服藥。建議家長監督李巖同學的治療過程,確保服藥,並關注心理變化,確保學生安全。建議進行休學治療。但李巖及家人表示不接受休學。因李巖情緒低落並至醫院進行診療,診斷爲抑鬱狀態。
學校對李巖進行宿舍調整,調整後仍與新寢室同學有矛盾,2019年12月李巖即開始在校外居住。但李巖對之前寢室更換一事存有心結,並認爲林老師作爲當時的輔導員對此有失偏頗。
此後,學校再次向李巖的父母送達《關於李巖同學的情況告知》,建議李巖繼續在專業醫療機構進行心理治療,遵醫囑按時按量服藥。由家長監督李巖同學的治療過程,確保服藥,並關注心理變化,確保學生人身安全,建議家長陪同就醫,全面反映李巖治療狀況。學生在外居住期間,由家長陪護,照顧學生生活,幫助其改善生活習慣,增強生活技能。學生在外居住期間,個人注意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和財物安全。建議李巖堅持進行心理諮詢,學校爲李巖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幫助李巖處理不良情緒問題,進行人際關係輔導和諮詢。李巖如臨時居住,需提前告知輔導員。學院爲李巖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其緩解經濟壓力。
林老師則表示他做李巖的輔導員只有一年時間,李巖對本人的管理提出的質疑所有描述都非事實,李巖在校期間病情是好轉的,後續出現各種問題他認爲是家屬監護不力造成的,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學校和輔導員均未實施侵權行爲,不承擔責任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林老師曾因被李巖威脅多次報警。公安機關在處理該案過程中,委託鑑定機構對李巖進行精神狀態鑑定及有無受處罰能力予以評定。鑑定意見爲:被鑑定人李巖患有分裂型障礙,涉案時及目前處於發病期;對本案應評定爲限定受處罰能力。
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是侵權之訴,兩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則應從各被告是否有侵權行爲、主觀過錯、損害事實、侵權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四方面予以考量。
本案中李巖是自行購藥後服毒自盡,無證據證明被告大學、輔導員林老師對李巖實施了侵權行爲,並造成了其死亡的損害後果。從兩被告提供的證據來看,李巖在本科就讀期間,其確診爲重度抑鬱症,大學及輔導員均對李巖盡到了其職責範圍內關心、教育、管理、引導義務。而李巖購藥、服藥自盡均系其自主行爲,應對自己的死亡承擔責任。李巖父母要求兩被告對李巖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文中均系化名)
首席記者 | 陳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