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漁船越界捕魚撞毀巡防艇 船長賠650萬和解換免囚

大陸漁船越界捕魚還撞毀巡防艇,賠償650萬元, 漁船船長判刑7月(示意圖,達志影像)

大陸福建省蔡姓漁船船長去年越界捕魚,爲了阻止海巡署人員上船登檢,在漁船身插滿鐵管且衝撞海巡署的巡防艇致船體毀壞而不堪使用,臺灣高等法院考量船東賠償海巡署新臺幣650萬元且達成和解,駁回檢方上訴,依妨害公務執行等罪將蔡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53歲的蔡姓大陸地區人民,爲至我國海域捕撈漁獲,2023年9月25日駕駛大陸籍漁船 「閩閩漁61212」搭載16名大陸地區船員,自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岸際出發,29日擅自駛入距新竹縣市外海西北方11浬至領海基線5.6浬處,而進入我國公告之禁止水域內捕撈漁獲。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29日上午駕駛巡防艇,發現大陸漁船進入我國禁止海域拖網捕魚,而逐漸駛近欲依法登檢之時,蔡男見狀艦之犯意,要求船上之大陸地區船員將大陸漁船船舷兩側均插滿鐵管,妨害海巡人員駕駛之本案巡防艇依法登檢。

蔡男在海巡人員欲依法登檢過程中,駕駛插滿鐵管之大陸漁船衝撞巡防艇,以船舷側之鐵管磨擦、破壞本案巡防艇之艇身,迫使依法欲登檢而站立於巡防艇左側船舷處之海巡人員,爲避免遭大陸漁船船舷裝側之鐵管傷及亦避免遭衝撞而落海之人身安全風險,僅得先行向後撤離並遠離船舷處。

海巡署巡防艇駕駛艙左側玻璃破裂變形、左舷破裂暨船體欄杆變形、左舷救生筏吊臂變形暨救生筏區甲板凹陷變形、登船梯變形、救生救難梯變形、船艉欄杆變形、左舷LED燈板脫落、左舷船體欄杆變形丶左舷艇外攝影機外殼破裂、左舷橘色煙霧器1組滅失等情,致該巡防艇船體毀壞而不堪使用。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考量蔡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又本案漁船之船東已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就巡防艇毀壞部分成立和解,且給付賠償金新臺幣650萬元完畢,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低。

一審將蔡男依犯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罪判刑2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判刑6月,執行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

檢察官不服提上訴,主張蔡男駕駛漁船越界並非第一次,曾多次遭海巡署裁處行政罰鍰並驅離出境,屢經查獲不思悔改,不斷侵擾,具有特別惡性,一審各判刑2月、6月,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高院二審認爲,蔡男一審判處之刑,直接受損害之海巡署並無異議,一審量定刑罰,應認已經公平合理量刑,檢察官上訴並未舉出蔡男具有原判決以外之應加重刑罰事由,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仍判處蔡男可易科罰金之刑7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