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屏東交通大執法?員警自己違停 下一秒竟火速取締民衆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近日連續5天執行交通大執法,有民衆拍到員警「知法犯法」,自己先未依規定停車、後還攔車取締民衆。(翻攝社會事新聞影音/謝佳潾屏東傳真)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爲提升無號誌路口安全,從23日至27日連續5天交通大執法,針對在無號誌路口未停車再開等違規項目加強取締,不料有民衆卻發現員警「知法犯法」,自己先未依規定停車、後還攔車取締民衆,而改民衆將過程全錄下PO網,引發熱議。對此,潮州警分局證實員警有違規事實,將開罰並予以行政懲處。
近日網上流傳一段影片,指出9月26日屏東縣潮州鎮介壽路22號前,當地民衆質疑警察未在「停」字標線先停再開,卻在同一地點取締其他於「停」字未停的民衆,這樣是可以的嗎?
影片內容顯示,有名員警騎警用巡邏車行經「停」時並未先停再開,但下一秒,他看到有民衆跟他做一樣的動作時,卻上前將民衆攔下開單。
對此,潮州警分局迴應,該名員警26日晚上11時許,針對無號誌路口未停車再開項目進行取締,但因取締過程未依規定鳴笛及開啓警示燈停讓,所以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未停車再開予以制單告發及行政懲處,並強化員警教育訓練。
警方表示,駕駛人於路口看到紅燈閃爍的「閃光紅燈」號誌、紅色八邊形,中間有白色停字的「停車再開」標誌或白色停字的「停」字時,須將「速度降爲零」,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後再開車;而在閃光黃燈等幹線道之車輛亦要在路口前減速慢行,以策安全。
警方說,若違反上述情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如違反上述情節,將依同條例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