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要尊重8成反廢死民意?學者:有權判死的法官才沒有民意基礎
憲法法庭今開庭辯論死刑違憲與否議題,外界認爲大法官應尊重八成反對廢死的民意,臺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指出,大法官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具「雙重」民意基礎,由大法官決定死刑存廢並無不適當,反之有權宣告死刑的法官纔沒有民意基礎。
死囚訴訟代理人劉繼蔚提問,死刑有多數民意支持,憲法法庭應如何面對多數民意和民主憲政秩序有差異的問題?憲法法庭是否能用司法自治來處理死刑制度的問題?
顏厥安指出,部分學者提出「抗多數決」難題的意見可以參考,也有人認爲死刑重大爭議議題應由行政和立法形成共識,但他認爲大法官即是具民意基礎、最高行政權的總統提名,再經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同意的,「大法官當然有民意基礎」,可能是間接民意基礎,但不能說大法官沒有民意基礎。
他說,相反的,有權利宣告死刑的法官是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的,檢察官也沒有,如今憲政結構非常奇怪,行政權沒有間接民意基礎,例如行政院長、部會首長沒有經過國會同意,不見得比大法官有民意基礎。
顏厥安說,他覺得有雙重民意基礎的大法官來決定,並沒有不適當,且只是討論國家權力是否能膨脹到這種地步的問題,沒有強烈限制、跨越到立法權的核心領域。
他也說,歷來大法官做了很多事情救了臺灣,例如釋字第261號解釋,救了臺灣的民主,直接挑戰國會不用改選的正當性,推翻釋字第31號,當時大法官不是現在的任命程序,而是由監察院同意的,他們沒有民意基礎卻救了臺灣的民主。
顏厥安指出,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國大通過的修憲條文違憲,確立重要非明文修憲界線的原則,可見雖然不是每個解釋大家都滿意,但能證明大法官實現民主、鞏固民主的功能。
憲法法庭。記者侯永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