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判決「自創」死刑須「一致決」 專家學者批評不合理有爭議

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針對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邀集檢察官、學者專家就該判決舉行「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最高檢提供)

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針對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邀集檢察官、學者專家就該判決舉行「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最高檢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死刑釋憲,作成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科處死刑各審級須「一致決」,引發各界批評「實質廢死」,爲此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邀集檢察官、學者專家就該判決舉行「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與會人士共識認爲憲法法庭判決科處死刑各審級須一致決並不合理,極有爭議,且判決對受刑能力有諸多疑義,亟待修法釋明。

最高檢另將研析製作「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並將廣納意見制訂相關指引,提供法務部參考,協助檢察官審慎辦理相關案件。

專家學者認爲,憲判字第8號判決,指科處死刑要求各審級均一致決並不合理,在實務操作及法律解釋上極有爭議,且恐有法理上之扞格,而國民法官法不在這項憲法判決範圍內,建議需另行修法規範。

最高檢檢察官林麗瑩認爲,一致決的要求,將造成實務運作的困難,國民法官法既非原因案件所適用,應不在本件憲法判決拘束範圍內,可考量該法尊重國民主權的立法目的,對死刑評決另作合理規定。

臺北大學教授李榮耕指出,大法官所稱的一致決究竟指所有判決的一致決、死刑的一致決或訴訟程序一致決,未明確解釋。澎檢檢察官吳巡龍檢察官說,一致決的要求,會造成任一職業法官不判死,即推翻國民法官法庭決定情形,應修法規範限於『明顯錯誤』,方能推翻國民法官之量刑決定。

北檢檢察官李進榮認爲,若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要求一致決,可能發生一位地院職業法官反對而無法判死,或案件上訴時,一位高院職業法官反對不能判死而被撤銷的情形,違背民主精神。

此外,這件憲判要求執行死刑必須具備受刑能力,並要求2年內修法,但憲判對於受刑能力之具體判斷標準與審查程序,均未加以明示,留下諸多疑義。

最高檢檢察官劉建志建議受刑能力問題,應由受刑人方提出異議,而非一概依職權調查,受刑人並應負起舉證責任。李進榮檢察官則進一步指出,憲判將造成受刑人有故意或過失自招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欠缺受刑能力」之風險存在。

前最高檢檢察官陳瑞仁呼籲,未來檢方更應該從檢察一體的角度來思考死刑案件,例如,求處死刑案件,應該經過地檢署檢察長或者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甚至是檢察總長同意,並且應於初期就要介入,指派偵查與公訴主任進行協調工作,縝密蒐集相關量刑證據。

本次研討會主持人、臺大教授林鈺雄指出,本件憲法判決創造了很多法學上的新概念,解釋上爭議甚多,尚有待刑事法學界及實務人士共同研究。另前司法院秘書長、朱石炎教授亦就1本件憲判撰文「死刑有條件合憲?」評析明顯指出該憲判仍有商榷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