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較多一方不可打官司離婚 憲法法庭5案並審開庭辯論
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梁姓民衆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等,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可歸責原因較少的一方纔能請求離婚,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及憲法基本權,因樑撤回聲請後,憲法法庭將另5案併案在11月15日開庭言詞辯論。
法官朱政坤曾經在判決中寫給8歲小孩「父母離婚不是你的錯」,感動許多人,朱政坤另審理3件離婚官司,認爲民法規定有錯及責任的配偶不得打官司要求離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理後聲請釋憲。
另高姓及方姓民衆也主張,民法這樣的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離婚自主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在官司確定後聲請解釋案。憲法法庭訂於11月15日上午開庭審理。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