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加坡看臺灣財經法制
從新加坡看臺灣財經法制。(美聯社)
筆者目前在新加坡大學講授比較競爭法課程,探討如何建構競爭法制以發展經濟。雖然星國政治管制嚴格,但是經濟管制卻相當開放,令人稱羨。主要原因,除了低稅賦,高效能政府外,就是法規適切且執行確實。它山之石或可攻錯,以下舉例說明以供我國改革參考。
首先,商事契約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我國未明文規範商事契約,僅制訂一般原則與參考規定。這原本不是問題,因爲依契約自由原則,精打細算的企業會依自身需求設計契約內容。但是當契約有疑義而對簿公堂時,我國法院往往不探求當事人真意,改以定性與類推方式,套用參考規定解決紛爭。反之,星國法院會優先運用各種解釋方法,做出公平合理判決,美德等國亦然。乍看之套用參考條文甚爲便捷,但判決結果可能違背商業邏輯與契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