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郎”到“貴”,酒企爲何對“一字之爭”如此較真?

從“郎”到“貴”再到“瀏陽河酒”,歲末,酒類知識產權維權之爭此起彼伏。

因“郎”字商標糾紛,夜郎古酒業與郎酒公司糾紛案一審被判更名並賠償近2億元;而因“貴”字糾紛,貴州貴酒起訴貴州省仁懷市鵬彥酒業二審日前落錘,鵬彥酒業“貴玉”商標被“撤三”(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此外,去年曾因“搶公章”鬧劇備受關注的瀏陽河酒,近期因“瀏陽河”這一商標被申請“註銷”再引糾紛,根據法院裁定書,註銷“瀏陽河”酒商標的行爲被叫停。

中國酒業協會數據顯示,在其調研的酒類企業中有近八成企業遭遇過商標侵權。知識產權侵權行爲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也不利於行業健康發展。近期接二連三的商標糾紛背後,反映出白酒行業逐步向現代化企業轉型,酒企對知識產權的重視不斷提升。

從上述商標紛爭的主體看,涉事雙方在知名度和市場規模均存在不小差距,而因“單”字引發的商標糾紛也出現不同聲音和看法。爲何企業對“一字之爭”如何較真?在律師看來,對單字核心商標的維權有助於維護單字核心商標與企業的指向關係,防止品牌的淡化。同時,由於企業往往會在單字核心品牌之外,通過前後加字的方式作爲產品系列的名稱,或許也是爲避免消費者混淆。

“郎”“貴”之爭

近日,白酒界關於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接連不斷。被判輸了一審官司並賠近2億元的夜郎古酒業發佈聲明,稱已收到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合稱“郎酒公司”)訴該公司、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該公司等侵犯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使用“夜郎古”作爲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該公司等變更企業名稱,賠償近2億元。

郎酒與夜郎古酒之爭在於“郎”。新京報記者獲得的該民事判決書顯示,“夜郎古酒”標識改變了“夜郎古”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不屬於對“夜郎古”註冊商標的使用。在“郎”註冊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情形下,被告選用與註冊商標“夜郎古”字體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變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容易導致相關公衆混淆,主觀並非對通用名稱的善意、正常使用。判決書還提到,因被告多次申請註冊“夜郎春秋”商標,均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駁回,被告在明知使用該標識構成侵權的情形下,仍繼續使用,屬於惡意侵權行爲;同時該標識亦未與原告註冊商標形成市場區分,二者使用在相同產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衆混淆。

夜郎古酒業對上述一審判決不認可,其在聲明中認爲,“夜郎古”商標合法有效,“夜郎古”名稱含義源於夜郎文化,與郎酒公司起源於瀘州市二郎鎮的“郎”酒品牌內涵存在顯著差異,且雙方已共存20多年。商標與商品名稱連用是行業慣例,其認爲一審判決中關於商標規範使用的理解存在偏差,同時稱企業名稱和商標註冊歷程清晰,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爲。夜郎古酒業稱,將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與此同時,貴州省白酒企業商會、貴州省仁懷市酒業協會和遵義市酒業協會先後發出倡議,呼籲雙方放下成見尋求和解之道。

貴州貴酒與上海貴酒的“貴”字糾紛還沒有完全謝幕,這個“貴”字糾紛又蔓延到了“貴玉”。

11月19日,貴州省仁懷市鵬彥酒業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衆號發佈一則公開信,稱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貴州貴酒訴“貴玉”商標權撤銷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作出的二審判決。據悉,2021年11月,貴州貴酒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爲由申請撤銷“貴玉”商標,在撤銷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二審判決,支持貴州貴酒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撤銷其公司“貴玉”註冊商標的訴求。鵬彥酒業稱,這份“敗訴”判決意味着,鵬彥公司將失去“貴玉”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並稱保留申請再審的權利。

除了單字之爭,近期另外一起商標糾紛也引發關注。

2023年11月因“搶公章”事件一度引發關注的瀏陽河酒,近日再因商標事件引發關注。先是10月29日賬號主體爲湖南瀏陽河酒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微信公衆號“瀏陽河酒”發聲明稱,其公司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瀏陽河酒的商標(註冊號37712017號)、瀏陽河logo(註冊號:第44740286號),重新申請並註冊登記爲“瀏陽河”第76528643號,“瀏陽河酒”第76531093號。隨後,認證主體長沙泓潤酒類貿易有限公司在微信公衆號“瀏陽河酒業”接連發布公告以及告知書等,稱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已於2024年11月8日出具相關裁定書,裁定湖南瀏陽河酒業發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實施註銷第44740286號及第37712017號註冊商標的行爲。並在11月28日於其微信公衆號上掛出新的裁定書顯示,原告湖南瀏陽河酒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沙泓潤酒類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湖南瀏陽河酒業發展有限公司於202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已獲准許。

12月5日,新京報記者查詢中國商標網看到,第44740286號及第37712017號商標目前狀態顯示爲註冊商標。湖南瀏陽河酒業發展有限公司重新申請的“瀏陽河”第76528643號,“瀏陽河酒”第76531093號,於2024年11月21日均被告知商標無效宣告。

爲何酒企較真“一字之爭”?

在酒業經濟活動中,知識產權越來越得到重視,逐漸成爲酒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中國酒業協會2023年發佈《中國酒類產業知識產權報告》中一組調查數據顯示,86.96%企業遭遇過知識產權侵權,尤以商標侵權最甚,佔比高達78.26%。相較於普通白酒企業,頭部名酒企業面臨商標侵權更嚴重。

在業內人士看來,酒類商品屬於典型的品牌型消費產品,即消費者購買某個酒類商品,不僅是因爲產品本身質量,部分場合下更多是因爲品牌蘊含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侵權者通過模仿名酒包裝裝潢或者商標,可以在沒有進行品牌建設投入的情況下,通過搭上名酒商譽的便車,獲得高額利益。

對於酒類企業來說,保護知識產權至關重要,越來越多的企業也開始意識到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資產的巨大作用。“郎”字、“貴”字等商標之爭,都是酒類行業對知識產權重視程度的不斷提升的表現。

中國酒業協會秘書長何勇曾表示,知識產權作爲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支撐和核心競爭力,對於推動產業升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強酒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運用,不僅是對傳統文化與現代創新的尊重,更是推動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

《中國酒業“十四五”發展指導意見》數據顯示,預計2025年,白酒行業銷售收入達到9500億元,增長62.8%,年均遞增10.2%。隨着白酒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知名酒企不斷拓展其品牌分支,打造白酒生態圈。這也意味着,未來白酒商標申請量將隨着市場擴張而穩定增長。

許多知名企業比較注重商標保護,很早就有商標申請意識。由中國專利保護協會、知產力、高文律師事務所聯合發佈的《中國白酒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報告2024》中提到,不少白酒企業商標申請類別並不完全侷限於第33類(酒類等),它們會在同類別申請其他商標或在其他類別申請相同或近似商標作爲聯合商標或防禦商標,具有一定的商標佈局和保護意識。比如,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申請總量爲2751件,其中核準註冊2071件,註冊成功率75%。第33類覈准註冊615件,其中白酒商標註冊量爲330件,佔註冊商標總量的15.9%。

北京超成(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馮建坤律師認爲,各個企業對於單字核心商標的維權考慮各有不同,基於一般的情況,可能考慮的因素有:第一,維護單字核心商標與企業的指向關係,防止品牌的淡化。單字商標因爲只有一個字,自身顯著性相較於其他詞語商標更低,如果存在大量包括該單字的商標,無疑會弱化該單字與知名企業的指向關係。第二,避免消費者的混淆或誤認,進而損害企業商譽。各個企業在單字核心品牌之外,往往會通過前後加字的方式作爲產品系列的名稱,例如郎酒的青花郎、紅花郎,汾酒的青花汾等,結合知名白酒企業的高知名度以及豐富的產品系列,其他前後加字的類似商標,是有可能讓消費者誤以爲是知名白酒企業的某一系列名稱或者與知名白酒企業存在授權、合作等特定聯繫。當然,實際的混淆或誤認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件情況分析。

中小企業應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從上述“郎”字、“貴”字糾紛等判決結果看,目前上述部分企業的商標之爭還未有絕對的結果,涉事企業“各執一詞”,敗訴一方或繼續上訴。

有聲音認爲,這是企業的正當維權,防止潛在競爭對手通過模仿來損害品牌形象;也有聲音對判決結果表示不理解,認爲企業是過度維權。

其中,在貴州省仁懷市鵬彥酒業有限公司發佈的署名公司董事長許鵬的公開信中,稱貴州貴酒存在過度維權,認爲“貴玉”品牌無論是知名度還是市場佔有率,均與其相去甚遠。此外還提到,貴州貴酒公司通過查找鵬彥公司作爲小微企業在知識產權等方面存在的漏洞,阻止同行企業在市場上使用含有“貴”字的合法商標。

盛凡知識產權在其公衆號發文提到,從法律角度看,貴州貴酒公司發現鵬彥酒業使用“貴玉”商標的信息較少,商標使用證據有瑕疵,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維護並最大化自身權益,這種做法似乎並無不妥。同時,這也折射出當前酒業知識產權維權的現狀。商標是企業最重要的知識產權,是企業品牌的核心資源,而品牌效應在白酒行業內尤爲顯著。當商標面臨被撤銷的風險時,商標的有效使用和證據的準備至關重要,直接關係到商標註冊權能否繼續保留。但一些中小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對商標等疏於管理,因此形成漏洞,在遭遇訴訟時只能手足無措。對此,企業應當引起高度警覺,儘快梳理、規範經營、化解風險。

對於過度維權的爭議,在馮建坤律師看來,商標根本的作用在於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對於可能導致混淆或誤認的行爲,知名酒企有權通過訴訟等手段維護自身的權利,至於是否維權過度,需要法院進行判斷和平衡。

此外,在兩“郎”商標糾紛中,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夜郎古酒業等被告在白酒產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標識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判決被告停止生產、宣傳、銷售“夜郎古酒·大金獎”和“夜郎春秋”白酒;判決被告使用“夜郎古”作爲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30天內變更企業名稱。而貴州貴酒與鵬彥酒業的“貴玉”糾紛,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支持貴州貴酒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撤銷其公司“貴玉”註冊商標的訴求。

在一審或者二審判決後,如果敗訴方表示繼續上訴的情況下,對於判決作出的如商標不能繼續使用,一旦終審仍判定敗訴是否意味着賠償的更多?

馮建坤認爲,這裡需要區分是二審還是再審程序,如果是已經作出二審判決,那麼判決實際已經生效了,即便申請再審也不影響判決的履行,也就是說,如果二審判決後繼續使用侵權標誌,屬於不履行判決的行爲,勝訴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而如果是隻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二審期間的使用行爲,因爲增加了侵權時間且此時已明知使用行爲有風險,如果原告也主張考慮二審期間的使用行爲,最終一審被告敗訴,實踐中有二審法院以此增加判決金額的情況。

新京報記者 秦勝南

編輯 唐崢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