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的傳說

(圖/本報系資料照)

幾次在報上讀到司法院高層要與總統同進退的傳說,當然是毫無根據。最近又有立法委員言之鑿鑿的說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與提名的總統同進退已成慣例,這個所謂慣例竟然還扯到我,只好再次說個清楚。

我國現制下的總統任期只有四年,司法院長副院長都是由任期八年的大法官「並任」,如果要隨提任的總統進退,除非是總統連選連任,而且是在第一任時任命該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才勉強有做滿八年的機會,否則可能連四年都做不了,這是什麼奇怪的制度安排?

尤其說不通的是,司法、考試和監察三權都是我國獨有的體制,其共同特徵即超出政黨之外獨立運作,藉以建構傳統中國沒有的獨立司法權,保留傳統中國特有的考試、監察制度,彰顯唯纔是用的價值、糾正黨同伐異之弊,這三個機關首長雖由總統提名,都不對總統負責,怎麼會有同進退的問題。

至於所謂慣例,大法官更曾在第419號解釋做過清楚的說明,司法院院長雖有辭職的先例,與此完全無關。

說到我的個案更不知道前有何例,又如何可用於現在的司法院。我在105年5月24日提出的三頁辭呈,理由說得再清楚不過,和馬總統任滿去職完全無涉,而純粹只是因爲新任的蔡總統在就職演說中表明對司法問題的關注,要親自「召開司法國是會議」,這裡已經觸及憲法層次的總統與司法院的基本分權,我認爲這樣前所未見的作法將直接侵入司法院的職權領域。即使根據過去的經驗,司法院與行政院法務部在權責分工上難免爭議,也不宜由總統預先依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的院間爭議調解權介入院務,把主管司法改革的司法院降級爲司改的執行單位。

憲法原來雖只在第87條規定了考試院的法律提案權,行憲後經司法院第3號解釋立刻基於五權體制本旨爲監察院補上了監察事務的法律提案權,30年後再以第175號解釋認定司法院也有司法事務的法律提案權,使得我國這三個憲法機關在政策形成上都有相對於行政院的主導地位,總統縱按第520號解釋可以通過政黨路徑實質引導行政院的決策,但對於無法通過政黨政治介入的這三個憲法機關,應該全無干預餘地。

所以我在信中很清楚的說,司法院並不是「新政府」的一部份,所以蔡總統有心迴應選舉過程所蒐集的廣大民意,推動司法改革,當然不是壞事,但唯一的途徑就是提名與其改革理念相近的人出任司法院長、副院長。基於這一層考量,我雖還有兩年餘的任期,仍願主動辭去大法官與副院長的職務,以避免府院關係的變質。

誰知道就在等候總統任命新人時,又見府方重申由其推動司法改革會議的立場不變,我才召開記者會,明確表達反對違憲作法,並提早交卸職務。正如辭呈所說。我的辭職「既不是負責,也不是單純基於禮貌」,而是在護全體制的前提下,成全蔡總統的司改願望。此一想法既未受到尊重,只有立即去職,顯示不願沆瀣一氣的決心。這八年下來,民衆對司法的評價好像沒有多大改善,但權責反而更不清楚,孰令致之?

最後也許還可以簡單說說另一個引起議論的問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後段的規定:「併爲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背後的法理應該就在區隔行政職與審判職,則縱任有需要辭副院長,爲什麼連受到任期保障的大法官也需要辭?

在此之前,基於爲司法風氣敗壞負責理由辭去院長的賴英照院長,就曾保留大法官任期幾個月,到任期結束。我同意這樣的解釋比較符合憲法意旨,但文義上不受任期保障的主詞是大法官,且所餘任期超過兩年,如果爲此還要有一番爭論,實在大可不必,也就並辭了。

所以傳說中的慣例,並不存在,我也真不希望還有第二位總統要插手司法。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講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並任副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