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拖鞋騎車違法!民國66年「考古罰單」曝 網見金額驚呼:罰很重

民國66年的罰單收據聯。(圖/翻攝自宜蘭知識+)

記者黃可昀綜合報導

40幾年前穿拖鞋機車等同違法,竟然還會被開單!宜蘭一名網友最近在家裡翻出一張罰單的收據聯,上頭寫着中華民國66年5月30日,違規事由則是「穿拖鞋駕車」,讓人最驚訝的是罰鍰金額,網友看了都驚呼「那個時代的平均薪資,這樣罰很重耶!」

原PO在臉書社團「宜蘭知識+」貼出照片,這張罰單收據聯是來自宜蘭礁溪分局距離現今已經有43年曆史,當時法律規定不可以穿拖鞋騎機車,整張收據的亮點在於罰鍰金額要「50銀圓」,當時的貨幣單位竟然和現在不一樣,網友看了都覺得相當新奇。

▲這條法律已廢除。(圖/翻攝自宜蘭知識+)

根據現行刑法中的罰金數額,民國72年6月26日之前的銀圓換算成現今的幣值,必須乘以30倍,相當於1500元,比沒戴安全帽罰得更重,「那時候拿5角,就可以去逛柑仔店血拼了」、「沒記錯的話66年5角可以買兩顆糖果」、「50銀元是1500元新臺幣,在當時是驚西郎(嚇死人)的罰單。」

網友都很訝異當時規定這麼嚴格,但不少人對於這項法規有點印象,「這條規定已經在民國75年廢除了」、「早期穿拖鞋及背心騎機車都會罰」、「我爸爸也被罰過」、「4年級生的回憶」、「這違規人現在應該當阿公了」、「騎機車也不能赤裸上身跟嚼檳榔抽菸,這些都有規定」、「那年代還有男生也不能留長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