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上網發泄,公司員工辱罵公司敗訴

原標題:離職後上網發泄,公司員工辱罵公司敗訴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林靖

“騙你提交完離職報告就翻臉”“公司詐騙式裁員原來已經有歷史了”……離職後,李某沒想到自己在網上隨意發泄幾句,就收到了法院判決書。記者5日從北京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李某因侵犯公司名譽權而最終敗訴。

李某是一家人力資源公司員工,被派遣至另一家文化公司工作。提出離職後,他自認爲就離職補償一事未與文化公司談妥,便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開庭當日,李某卻無故不到庭,被仲裁機構依照撤回仲裁申請進行處理。

不久後,李某在多個社交平臺上發表“騷操作”“吃肉的嘴臉”等侮辱性言辭,相關言論均指向文化公司。文化公司認爲,雙方之間並無勞動合同關係,李某在網上說的“文化公司詐騙式裁員”均是對該公司的侮辱和誹謗,因此將李某告上法庭,起訴其侵犯了名譽權。

對此法院認爲,文化公司和李某曾系勞務派遣關係,若李某認爲文化公司在處理其離職一事時存在不當行爲,可通過勞動仲裁和訴訟的正當途徑解決,但其卻怠於履行權利,提起勞動仲裁後未出庭,導致被仲裁機構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可見,李某並未通過正當途徑維權,在文化公司未被認定存在違規行爲且其個人並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其發佈的涉案言論構成誹謗,侵犯了文化公司的名譽權。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刪除涉案言論,並在多個社交媒體平臺向文化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提示,在社交媒體發聲應當注意方式,確保在言論屬實、有證據證明且用語妥當、不存在侮辱及誹謗的成分的基礎上發表關於他人的觀點,避免因措辭不當、無端猜想、配發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而侵犯他人名譽權、肖像權。

《民法典》中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因此,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發表侮辱或誹謗性質的侵權言論致另一方社會評價降低,都要承擔後果,而任一方名譽被侵害,都有權主張維護自身權利。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