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13歲少女「當警誘餌」竟被押走車內硬上 惡狼上訴遭駁回
桃園市一名少女被張姓男子威脅性交易,否則將散佈裸照,她報警求助後並被引導約出張男,未料卻在警方眼前被載走,最終性侵得逞。(圖 / 中時資料照)
桃園市一名13歲少女曉雲(化名)日前經由網路認識張姓男子,雙方相約前往摩鐵性交易,由於曉雲遲未現身,張男竟持裸照威脅性交。曉雲心生畏懼,尋求警方協助,並在警方的指導下,充當誘餌配合捕抓張男,未料嫌犯卻明目張膽地在警方眼前將她載走,最後性侵得逞;案情太過離譜,引發各界討伐。法院一審,合併3罪判處張男8年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日前遭到駁回。
回顧本起案件,張姓男子於2020年11月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年僅13歲的少女曉雲,並引誘對方進行性交易。待曉雲點頭答應後,張男隨即要求自拍裸照,而她也聽話照辦。兩人後來談妥1小時5千元的價碼前往摩鐵進行性交易,不過曉雲期間心生畏懼,因此遲未赴約,而張男竟恐嚇散佈不雅照,以此手法強迫曉雲現身。
曉雲走投無路之下,前往警局尋求幫助,隨後在警方的引導下約出張男。事發當日,曉雲與張男約於中壢一處速食店見面,卻在員警的監控下被張男載走,並在車上強逼口交,直至他開車返回速食店後,埋伏的警力才衝上前將他壓制上銬。對此,曉雲解釋,因當下警方一直沒有出面逮人,而她迫於自身安危,所以才無奈就範。
桃園地院審理,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引誘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脅迫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張男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近期駁回,仍維持一審判決。
事發後,中壢時任分局長陳錦坤(現臺北市警察局督察長)督導不周記過1次,偵查隊長林國基(現桃市警局蘆竹分局副分局長)督導不周記過1次,小隊長吳建明記過2次,承辦偵查佐陳昭慶記過1次,吳、陳兩員則改調行政警察工作。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