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暘光電超貸案發回重裁 總務15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承暘光電負責人蔡清旭、蔡月娥姊弟涉嫌超貸案,臺南地檢署聲押蔡家姊弟、總務陳雀單獲准後,陳雀單提抗告,臺南高分院28日發回重裁,臺南地院火速裁定15萬元交保。(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地檢署偵辦承暘光電負責人蔡清旭、蔡月娥姊弟涉嫌超貸案,經聲押蔡家姊弟、總務陳雀單獲准後,蔡家姊弟先提抗告,臺南高分院25日發回臺南地方法院重裁,地院改裁定蔡清旭、蔡月娥各以500萬、4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後,在押的陳雀單也提抗告,高分院28日亦發回地院重裁,地院更火速裁定1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還應於每週一下午7點前至派出所報到。

臺南高分院認爲,陳雀單于原審已坦認大部分犯行,且依檢方所指仍有其他共犯、證人尚未到案釐清,但此案檢方既已自2023年間即已對同案被告蔡清旭、蔡月娥等人開始偵辦,並詢問部分證人,如果被告有意串證早已完成,此項疑慮已不存在。更何況,檢方並未舉證偵辦至今,有何被告與其他共犯、證人串證之情;且被告所述既與其他證人的證述不同,如有串證豈會如此?反而證明被告之間並無串證之情。

此外,檢方從去年即對蔡清旭、蔡月娥等人發動搜索,與本案至關重要的公司、工程相關文件、手機、電腦也爲檢方查扣,檢方既已整理相關金流、合約等證據,迄今即難再認被告有湮滅、隱匿證據之虞。被告還於檢方詢問中,主動提供隨身碟2個供檢方查證釐清案情,實無從認爲有何事實足認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之虞。

高分院強調,原裁定認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顯有未盡之處,被告抗告指原裁定不當並非無據,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另爲妥適的裁定。

臺南地院重裁時,也強調被告勾串共犯、證人的疑慮雖無法完全排除,但參酌本案進行程度,被告於本案的地位,衡量被告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並參酌被告自述的生活狀況,尚無羈押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