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鎮榮獲準擔任福建詔安匯通村鎮銀行董事長、行長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漳州監管分局12月25日披露的批覆顯示,覈准陳鎮榮福建詔安匯通村鎮銀行董事、董事長、行長的任職資格。

澎湃新聞注意到,監管覈准一人同時出任銀行董事長、行長任職資格的現象並非孤例,且集中在村鎮銀行。比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漳州監管分局12月19日披露的批覆顯示,覈准陳鵬毅福建華安長信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行長的任職資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安監管分局12月12日披露的批覆顯示,覈准徐勝員安福中銀富登村鎮銀行有限公司董事長、行長的任職資格;玉溪金融監管分局12月5日披露的批覆顯示,覈准肖曦芳易門興福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和行長的任職資格。

一般而言,按照監管規定,銀行保險機構董事長不得兼任行長。原中國銀保監會2021年頒佈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下稱“《準則》”)顯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設立行長(總經理)。行長(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銀行保險機構董事長不得兼任行長(總經理)。

《準則》附則規定,本準則所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銀行保險機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

一位業內人士對澎湃新聞表示,在農村金融機構中,最大的提法是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其中包括各類農村金融機構,農村商業銀行是一個具體的劃分,不涉及村鎮銀行。除農商行外,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還包括村鎮銀行、農信社等,董事長不得兼任行長的準則不適用於村鎮銀行。

此外,據業內人士介紹,2017年原銀監會曾下發《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村鎮銀行監管指引的通知》,按照“簡潔、有效”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差別化的公司治理組織結構。其中第18條規定,規模較小的村鎮銀行行長可由董事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