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遭霸佔 苦主留紙條判恐嚇罪 網友炸鍋

鄧姓女子因車位遭佔用,於擋風玻璃上放紙條,被依恐嚇最判罰金6000元。(本報資料照片)

鄧姓女子向地主租地停車,結果被他人遭霸佔車位2天,鄧女找不到車主,就在擋風玻璃留下「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等字眼紙條,霸佔車位的張姓男子看見後報警提告,高雄地方法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鄧女罰金6000元,雖可上訴,但判決出爐,引發網友熱議,批評判決不合理。

根據判決書指出,鄧姓女子向地主租地停放愛車,去年10月1日凌晨3時許,發現車位遭其他車輛停用,因此留下紙條:「是不是你爽就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2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然後夾在該車的擋風玻璃上。佔車位的張姓駕駛一早來開車時,看到紙條上的文字,自認心生畏懼,向警方報案。

鄧女在檢方調查時坦承寫下紙條,但否認恐嚇,只是希望對方不要繼續亂停車。檢方起訴移送高雄地院審理,承審法官認同檢方見解,認爲字條內容有恐嚇意味,讓一般人感覺財產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通知,,依恐嚇罪判處罰金6000元。

不過判決文出爐後,引發網友熱烈討論,許多人認爲判決不合理,有網友則酸:「以後沒人要花錢租車位了」、「這什麼鳥判決」、「停別人車位還告贏,真的鬼島司法」、「現在違法的人最吃香,可以反咬守法的人」

不過,律師洪永志則表示,紙條上文字只要讓人心生畏懼即構成恐嚇要件,因此法官就得依法做出審判,本案其實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他也提到,若遇到類似糾紛,文字可修正「如不移車將依法究責」等,避免使用涉及恐嚇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