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險”居然不保險!檢察建議支持受害者維權
“沒想到第三方統籌根本不是保險,要不是檢察機關替我們維權,賠償款不知道什麼時候能要回來。”日前,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案件調解成功後,受害人唐某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2019年7月,李某駕駛重型貨車超過同向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時發生剮蹭,導致電動自行車損壞、唐某受傷。事故發生後,李某想到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還在統籌公司買了一份保額高達100萬元的“統籌商業保險”,暗自鬆了一口氣。
2020年7月,唐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保險公司和統籌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022年1月,法院判決唐某各項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7萬餘元由統籌公司按統籌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交強險賠償款到賬後,唐某滿心期待統籌公司的“商業保險”理賠,不料統籌公司早已人去樓空。2021年4月,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未在統籌公司名下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2023年11月,江蘇省檢察院開展關於涉交通安全統籌服務(第三者責任統籌服務)民事裁判監督小專項行動,向宜興市檢察院移交上述線索。
宜興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爲,統籌公司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統籌也並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故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今年4月,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建議,對該案啓動再審程序。後經法院調解,李某和唐某達成調解協議,該案超出交強險限額的7萬餘元賠償款,由李某承擔5萬元。今年6月,宜興市檢察院收到法院轉交的調解書,這場歷時5年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終於畫上句號。
辦案檢察官分析發現,近年來,因購買統籌服務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一是統籌公司在開展業務時,有意模糊統籌與保險的區別,無論是統籌單格式、條款設置、文字表述等均與商業保險高度相似,極具迷惑性,許多車主往往是發生事故才知道自己購買的並非正規商業保險;二是統籌公司爲推廣業務,搶佔市場,常常使用降低價格、給予返點等利益作爲噱頭,誘惑廣大車主購買統籌服務。
“買保險要擦亮雙眼,仔細分辨合同條款,莫被統籌公司的‘低價、返傭’等小利誘惑,認準正規保險公司、簽署有效保險合同,方可保錢袋平安。”全國人大代表、宜興市西渚鎮白塔村黨總支書記歐陽華提醒車主。同時,他爲宜興市檢察院以社會治理現代化爲錨點,在辦案中堅持“治罪”與“治理”、國法天理人情相統一,積極化解矛盾,確保案結事了人和的做法點贊。
(來源:檢察日報·聲音週刊 作者:盧志堅 任脂 胡潤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