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長榮集團三點聲明迴應張國煒:「勿得寸進尺」
長榮集團針對部分內容說明如下:
1.「長榮集團總裁」之頭銜身分,爲1993年3月由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所創設。雖張國煒一度曾於2016年2月18日以時任長榮航空董事長身分在長榮航空自行宣佈擔任集團總裁,旋因大股東家族共識而將此職稱永遠留給創辦人,爾後各公司秉持公司治理原則,由專業經理人妥善經營,績效有目共睹。
2.張國煒表示四位遺囑執行人未選任其作爲巴拿馬長榮國際之公司負責人即是違背遺囑之說法,顯然刻意忽略巴拿馬長榮國際僅單純爲長榮海運體系其中一家公司的事實,而觀諸長榮集團轄下各公司章程,均未設有「總裁」乙職之職銜。
巴拿馬長榮國際於1975年設立登記時,即於章程中規範「Permanent President」之公司負責人一職,而張榮發繫於1993年始創設「長榮集團總裁」名號。兩者職銜身分截然不同,張國煒企圖將兩者混爲一談,罔顧公司章程體制與企業運作事實,其心可議。
3.張總裁辭世後,四位遺囑執行人爲確保海運業務遂行,依循集團旗下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章程規定,指定張國華擔任新任Permanent President及Permanent Director,此業經巴拿馬當地主管機關依相關文件完成公司登記程序。張國華爲巴拿馬長榮國際現行有效之合法代表人,依法規及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包括公平配發股利給全體股東,其中張國煒亦以股東身分完整受領股利,分毫不差,建請張國煒切勿得寸進尺、爲一己私利妄圖影響長榮集團之穩定經營以及轄下上市公司股價,而應儘早止息訟爭,始爲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