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生效 KY公司稅負成本恐墊高

所謂「受控」外國公司,就是隻要由臺灣居民或臺灣公司控制的公司,像BVI、薩摩亞、開曼等第三地境外公司,只要背後股東是臺灣居民或臺灣公司,未來都會被視同爲在臺灣的公司,也就是由臺灣居民或臺灣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的利潤,都必須要在臺灣申報課稅。

幾乎所有赴海外投資的臺商,尤其是赴大陸投資的臺商,多是利用第三地境外公司架構,因此都會受到CFC影響,其中臺灣上市櫃公司因資訊透明,且財報需要經會計師查覈,會首先受到衝擊。

會計師表示,CFC將對臺灣上市櫃公司將產生兩大影響,首先即上市公司稅後淨利可能下降,因爲很多臺商在臺母公司是扮演集團總部、研發及接單功能,主要獲利都認列在大陸實質營運的工廠,母公司資金靠大陸及其他海外子公司將利潤匯回臺灣,用來支付股利、會計師公費等上市維持費用。

未來因大陸營運主體進行利潤分配就需要在臺灣課稅,加上境外接單,公司產生的利潤在臺灣也因CFC要課稅,將導致上市公司合併報表的稅後淨利下降。

第二則是上市公司的資金調度及交易模式可能改變,會計師說明,過往臺商多利用第三地境外公司截流利潤、累積境外信用額度並建立境外資金池,所以很多上市櫃公司是以境外公司作爲集團資金調度中心,但在CFC規定下,這些由臺灣上市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利潤也都必須在臺灣申報課稅,所以透過境外公司的三角貿易模式不排除面臨調整。

財部:CFC無重複課稅問題

CFC今年起上路,財政部重申,CFC制度非加稅措施,且未造成重複課稅問題,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於盈餘發生年度課稅,未來在CFC實際分配盈餘時,不會再課稅。

財政部表示,CFC境外繳納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扣抵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的應納稅額,並提供處分CFC股權得調減所得額等,避免重複課稅機制,同時防杜納稅義務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來規避納稅義務。

至於KY公司,財政部指出,CFC的納稅主體爲「對CFC有控制力的股東」,回臺上市或於海外上市的KY公司(CFC),因其具控制力的股東可透過操控股利政策把盈餘保留於KY公司不分配,進而產生遞延股東稅負效果,所以有必要納入CFC制度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