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敘結束後貼胸擁抱 男廚師埋頭頸部讓她不舒服

桃園市一名湯姓男廚師在一次餐敘後,利用A女準備離開時,對其進行擁抱,並將臉部貼近其頸部,讓A女感到不舒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市一名湯姓男廚師在一次餐敘後,利用A女準備離開時,對其進行擁抱,並將臉部貼近其頸部,讓A女感到不舒服,因而提出性騷擾告訴。法院判定湯男觸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湯男與受害人A女原本素不相識,當日兩人於朋友聚會中結識。餐敘結束後,當A女準備從二樓離開時,湯男在她未及反應之際,先是抱住了她,隨後更將身體貼近A女的胸部,並將頭貼在她的頸部,對她進行親密接觸。A女表示,當時感到非常不適,並在內心極爲生氣,雖想要抗議,但最終選擇保持沉默,試圖平安離開現場。

案件經A女報警後,經桃園市檢方立案偵查,並由法院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A女詳細描述了事發經過,並強調自己當時對湯男並無任何預期的接觸,且兩人當時是初次見面。

被告湯男矢口否認有性騷擾行爲,辯稱:當天並未刻意碰觸A女的身體,職務報告寫說「端菜時不小心碰觸到A女右肩」是不小心。

法院認爲,A女在警方訊問及法庭上所作的證述一致且詳盡,無法以其他解釋推翻其陳述,顯示其受害經歷的真實性。

此外,庭審中出現了對A女情緒反應的證人證言。證人在事發後表示,A女當時向其講述被湯男性騷擾的事件,「我嚇到了,我真的很想踢他,但是說實在,我力氣也沒有人家大,我當下很生氣,但也很害怕,想說先自己平安離開那裡再說。」表現出焦慮與不安,這些反應符合一般性騷擾受害人的行爲模式,進一步佐證了A女的證詞。

法院審酌,被告與A女素不相識,於案發當日爲初次見面,竟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對A女爲性騷擾行爲,嚴重侵害A女之身體自主權,並對A女身心造成影響;復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罪,迄未能獲得A女之諒解,未見被告省思己身行爲,衡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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