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基本生活費免稅額調高至19.6萬元 估230萬戶受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申報戶內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爲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最近一年(110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萬5948元之60%,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爲19.6萬元(較110年度增加4000元),預估受益戶數爲230萬戶,增加可支配所得15.07億元。該部進一步說明,本次調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與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合計增加可支配所得117.44億元,民衆於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