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修進口貨物稅則預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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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實務執行需求,財政部預告修正進口貨物稅則預審辦法。財政部指出,主要是爲了讓辦理補件及申請延長補件有明確依據,並增進案件辦理效率,增訂補件期限及申請延長補件期限規定。

此外,考量新型產品的貨品性質認定較爲複雜,導致判定稅則困難度提高,增訂海關得予延長案件處理期間機制,使案件審議兼具彈性及正確性。同時增訂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稅則預先審覈結果者,海關不受預先審覈結果拘束。

財政部說明,申請人提供資料不全致無法預先審覈稅則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件;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但延長以一次爲限,最長不得逾20日。至於申請稅則預先審覈的貨物不以初次進口者爲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預先審覈,一、申請人未依前條所定期限補件或補件不全;二、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的虛擬性貨物;三、依關稅法第13條第1項、第17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處理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四、與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相同或類似貨物;五、廢料或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覈的貨物。

財政部指出,未來各關應於收到申請書或申請人依第五條所定期限補件完成翌日起30日內答覆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答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但延長以一次爲限,最長不得逾30日。案件須洽詢國際或國內機構或專家意見者,應於120日內答覆。

財政部指出,進口貨物適用預先審覈的稅則號別,其依文件審覈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 ,進口人辦理通關時應檢附答覆函影本以供查覈。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必要時,得要求進口人補送。

至於進口實到貨物與稅則預先審覈貨物相同者,海關應按預先審覈的稅則號別覈定。但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覈結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