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所持信達、東方、長城三大AMC股權劃轉至匯金公司,爲何?

財政部控股的三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下稱AMC)股權被劃轉至中投公司旗下的中央匯金公司。

2月14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達,01359.HK)、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東方)、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長城資產)紛紛發佈公告稱,財政部擬將其持有的三家AMC股權全部無償劃轉至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央匯金公司)。此前,四大AMC中的另外一家中國華融已劃入中信集團並更名爲中國中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劃轉完成後,上述三家AMC仍爲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這一股權劃轉消息其實流傳已久。此前,有消息稱,財政部擬將所持上述三家AMC股權劃轉至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投公司)。中投公司根據國務院要求持有中央匯金公司股權。

除了上述3家AMC,中央匯金公司的控股參股機構還包括國家開發銀行、國有四大行、中國光大集團、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河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申萬宏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

2023年3月,時任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肖捷在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時曾表示,爲釐清金融監管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金融機構之間的權責關係,推進管辦分離、政企分開,把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剝離,相關國有金融資產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託管理機構,由其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據中央匯金公司官網介紹,該公司根據國務院授權,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爲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實現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中央匯金公司不開展其他任何商業性經營活動,不干預其控股的國有重點金融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便要求,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國有金融資本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金融資本所有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國務院授權財政部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與此同時,要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統一管理。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根據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覈、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嚴格規範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與實業資本管理相隔離,建立風險防火牆,避免風險相互傳遞。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

財政部負責人就學習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時表示,推進這項改革,有利於提高國有金融資本效益、促進保值增值,有利於提高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利於推動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防控金融風險和保障國家金融安全,有利於堅持黨的領導和加強黨的建設。

2019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明確,財政部門以管資本爲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國家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國家出資金融機構及其投資設立的機構,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承擔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依法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財政部門應當支持金融機構審慎合規經營、強化風險防控,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機構正常經營活動。

就AMC而言,上述三家AMC與此前的華融資產並稱爲四大國有AMC。四家公司均成立於1999年,成立之初是爲了負責剝離國有四大行的不良資產,後陸續進行了股份制改革,其中中國華融和中國信達則在港交所上市。

不過,四大AMC在隨後的發展中,利用自身優勢獲得了銀行、保險、證券等多種金融牌照,有的AMC也由此偏離不良資產經營主業。2018年,原中國華融董事長賴小民“落馬”,一方面開啓了AMC迴歸主業的新趨勢,另一方面也敲響了監管部門的警鐘。

2023年,經歷瘦身縮表、引入中信集團作爲第一大股東等一波操作後,中國華融更名爲中信金融資產。在瘦身過程中,華融也完成了多張牌照類附屬公司的股權出售。

2024年11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聚焦主責主業,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堅守不良資產主陣地,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加快不良資產出清,更好發揮金融風險“防火牆”和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器”的功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