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囤房稅2.0課徵基準出爐!大戶做到1件事纔有優惠

財政部。(圖/吳靜君攝)

財政部囤房稅2.0參考基準出爐!根據規劃,六都2戶以上就要3.2%,相較於現行非自住稅率起跳價1.5%,高出1.7個百分點;7戶以上課徵4.8%。

行政院版本《房房稅》修正草案規定,非自住房屋採「全國歸戶」各地方政府應訂立差別稅率,並且應該遵照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否則造成稅損,中央政府不會補足,而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議修法時,財政部也答應,朝野協商時會提供「基準」給委員參考。

財政部劃分三組,六都列入甲組;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新竹市是屬於乙組;南投縣、嘉義縣、臺東縣;花蓮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則算入丙組。

首先是非自住的房屋,修法後的稅率爲2到4.8%。甲組2戶以內就要課徵3.2%、3到4戶就要3.8%、5到6戶4.2%、以及7戶以上4.8%,相較於各大已經採行差別稅率的縣市,最嚴格的臺北市而言,3戶以上也只採3.6%,顯然還要加重許多。

乙組是1戶課徵2.8%、2到4戶3.2%、5到6戶3.8%、7戶以上4.8%;丙組則是2戶內2.8%、3到5戶3.2%、6到7戶3.8%、8戶以上4.8%。

房東如果有誠實報稅,財政部也給予較優惠的稅率,修法規定稅率1.5到2.4%。財政部基準是,甲組3戶以上可以1.5%、4到5戶2%、6戶以上2.4%。

乙組是4戶以內1.5%、5到6戶2%、7戶以上2.4%。丙組則是5戶以內1.5%、6到7戶2%、8戶以上2.4%。

建商部分,修正法規惟爲2年內銷售稅率2到3.6%以及2年以上銷售就比照非自住,稅率2到4.8%。根據基準2年內銷售第1年稅率可適用2%、超過1年即升到2.8%;超過2年銷售,2到4年3.6%、4到5年4.2%、超過5年沒賣出去就適用最高稅率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