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第四年允營利事業所得稅免暫繳
但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
至於符合相關情形,財政部說明,一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是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2020年1月起任連續兩個月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個月營業額較2019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2018年以後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
財政部先前已逐年發佈令釋,分別提供109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免辦營所稅暫繳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今年則是第四年。
財政部說青,相關紓困措施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該部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經國稅局覈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覈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也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
日商4月制,有部分在之內都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