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友纔可返金融圈?金管會:要看個案情況
黃光熙表示,最高行政法院認爲,現行法規上針對已經離職的人無從爲解除職務的處份,但法院並未否認法律賦予金管會維護金融機構健全經營的職責,未來本會若認爲相關當事人還「任職」金融機構時行爲有疏失,且認爲這個疏失情節不宜再任職金融機構的話,會依「銀行法第61條之一」作處份。
黃光熙進一步表示,對於「非現職」的人員未來會依「銀行法第61條之一第九款」作「其他必要處置」視其疏失的情節輕重,對銀行處份確定日期來決定是否限制其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再任職於金融機構。
黃光熙說明,以後現職者有疏失就用銀行法61條之一解職,而離職者改用「61條之一第九款」其他必要處置來處份。
全案發生於2016年8月19日,兆豐銀紐約分行未能有效執行防制洗錢遵循計劃,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罰款1.8億美元。當時兆豐銀董事長蔡友纔在消息曝光前先請辭,但金管會認爲蔡友才未盡監督之責,2016年9月對蔡友才祭出解職處分,依規定被解職處分者5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後蔡友纔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金管會二度都敗訴。
由於最高法院已是終極判決,蔡友才就不受再受限於解職處分「5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的限制。但是否能回金融圈擔任顧問職或其他不必經過金管會審覈的職務?金管會指出,「顧問」不是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職稱,不用經金管會審,到時要看個案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