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延審太獨斷 花蓮縣府轟議長
花蓮縣議會入口處電子看板21日刊登「協尋縣長」字樣,引人側目。(花蓮縣議會提供/王志偉花蓮傳真)
花蓮縣議會議長張峻上週在臨時會中,以縣長、副縣長未能列席說明爲由,裁定延審縣府提送的57項議案,21日更刊登尋人啓事廣告,協尋縣長徐榛蔚及副縣長顏新章,強調只要徐榛蔚出席臨時會,就可通過議案。縣府強硬迴應,依照《地方制度法》、內政部函釋都說明縣長、副縣長不需出席臨時會,批評張峻過於獨斷。
議會開臨時大會一讀會,審議縣府提送的57項議案,但有多名議員質疑,縣府去年執行建議補助款有分先後順序,要求縣長或副縣長列席說明,張峻13日請顏新章列席說明,但顏新章遲未到場,張峻以不尊重議會爲由,裁定二三讀議案延審。
議會昨發出「找縣長」文宣廣告,張峻在臉書發文,直指徐榛蔚每天勤跑婚喪喜慶、活動,做一些村長和民意代表做的事,對於重大議案,竟以不變應萬變拒絕和不迴應,讓府會溝通協調機制完全當機。
張峻請徐榛蔚爲縣民權益和福祉着想,918地震和尼莎颱風的災後復建、中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還有急迫性的交通建設及弱勢族羣社會福利,只要徐榛蔚到議會說明,議會隨時可開臨時會,讓民生議案儘快通過。
縣府迴應,依《地方制度法》第48條及內政部(88)臺內民字第8803107號函釋已明確說明,縣長、副縣長皆非屬應列席人員,且議事規則第13條也有明確擱置的處理辦法,並無所謂「延審」字樣,議長及議會主任卻未經議會法定程序修訂,自創延審。
縣府指出,議會屬合議制機關,邀請副縣長列席繫個別議員於會中提出的臨時動議,張峻未經徵求4位以上的議員附議,漠視議會議事規則,深感遺憾張峻獨斷行爲剝奪議員權力行使,更置民生福祉於不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