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需要戶口簿、取消登記地域規定: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2024年8月13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在民政部網站全文公佈。

現行《婚姻登記條例》頒佈於2003年,歷經20餘載,部分條例亟需跟隨時代變遷。此次出臺的草案,規定了結婚和離婚登記都不再需要戶口簿,也取消了登記地域限制。同時,草案新增了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的條例,也相應加入了“離婚冷靜期”程序。以及強調要保護登記者隱私,強化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目前,公衆可以通過登錄民政部網站等方式提交對草案的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4年9月11日。

結婚離婚不再需要戶口本,取消登記地域限制

草案第五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爲方便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提供預約等服務。這意味着,結婚登記收取工本費用將成爲過去式。

草案也取消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地域限制。草案指明,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這意味着,男女雙方可以自由選擇結婚或離婚登記地,無需再回到男女一方的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哪些證件和材料?草案去掉了“戶口簿”這一證件要求,指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的證件和書面材料有兩份:一是本人的身份證,二是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對於離婚登記,戶口簿也不再是必須證件。

相比於原有條例,草案去掉了“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這一不予登記結婚的限制。草案第九條指出,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雙方自願的;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婚姻;加入“離婚冷靜期”程序

草案第十二條指出,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以來,“離婚冷靜期”制度備受關注。此次草案也相應調整了離婚登記程序。

草案第十六條指明,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根據草案,上述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男女雙方應當持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離婚協議共同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同時,草案第十七條明確,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草案第十八條指出,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男女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程序自行終止。

草案還提出,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保護登記者隱私,強化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草案強化了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明確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出現四類情形要依法給予處分。四類情形分別是:爲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違反規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毀、滅失的;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收取費用的。草案明確,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草案明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充分發揮婚姻家庭輔導專業人員和其他社會力量的作用,引導婚姻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以及,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覈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草案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婚姻登記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