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爽姪兒亂停車 叔叔持安全帽砸車燈瞎扯「不小心撞到」

彰化縣楊姓男子不滿姪子車輛擋道,持安全帽毀損車燈,彰化地院判2月徒刑,楊男上訴辯稱不小心滑倒,安全帽敲到車燈,要求進行比對及對姪子測謊,二審合議庭駁回上訴。(王煌忠攝)

彰化縣楊姓男子不滿姪子亂停車,阻礙騎車外出,以安全帽敲擊車燈宣泄情緒,彰化地院依毀損罪判2月,楊男不服上訴,主張是安全帽不慎碰撞車燈,還要求對姪子測謊,二審法官認爲,楊男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楊男在去年3月24日下午5時許,見姪子將自小客停在三合院門口,妨礙其機車出入,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犯意,以右手持安全帽敲擊自小客右後方車燈,致燈罩多處裂痕、破損不堪使用。

彰化地院審理,楊男辯稱,「我的安全帽戴在頭上,我沒有拿安全帽去敲擊姪子的自小客車車燈,是我牽機車經過時機車滑倒,不小心撞到姪子車子才造成車燈損壞,我不是故意的」。

一審法官認爲,楊男辯稱「我是要出去時不小心滑倒,撞到他的後車燈」,卻又稱「我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險去擠那個車道」等語,足見其所述不合常情,難以採信,楊男確有毀損行爲,事證明確,量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楊男不服上訴,要求比對後照鏡與安全帽是否相符,還要求對姪子進行測謊;二審法官認爲,受損自小客車燈已經修復,已屬不能調查甚明;另測謊一般僅用於犯罪偵查、性侵害犯假釋與監控、特定機關人員安全查覈爲主,於審判中至多僅能作爲補強之間接證據,此案待證事實既臻明瞭,無實施撤謊必要。

臺中高分院核,楊男犯後均否認犯行,並未與姪子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原審量型妥適,應予維持,駁回楊男上訴,全案確定不得上訴。